“营改增”中的销售行为概览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7-01-05
摘要:一、销售(常规销售)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16】36号文)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

一、销售(常规销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16】36号文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营改增用一个“销售”术语合并了“提供、转让和销售”这三个营业税术语。

3.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二、非经营活动

(一)行政单位收取官费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此处服务并未限制任何定语,不宜做过多限制性解释)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非经营活动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文

(四)个税手续费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这部分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是否属于非经营活动?

三、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目前存在的争议点在于提供服务是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己提供,还是可以以外购服务的方式提供存在不理解。有观点认为,只有自身提供的服务是无偿的才需要视同销售,比如酒店在自己的餐厅中请工商局检查的干部吃饭,这就属于视同销售;酒店到外边的餐厅请工商局检查的干部吃饭,就不属于视同销售。我认为这个观点并不正确,我们税法在定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时候也强调,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那么这里的提供难道也要区分是外购还是非外购吗?(当然也不代表笔者就赞同类似服务都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营改增与原增值税在视同销售理念上的变化

4.关于服务转售的争议不宜错用视同销售来误读

5.关于免息无息资金拆借与贷款服务之间的视同销售的争议

6、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财税【2016】140号

这一规定严格遵循了36号文中对于视同销售的定义,出租人并未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年01月04日)指出,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总局86号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7、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本条是对货物视同销售理念的一个创新。(财税【2015】4号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 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 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混合销售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原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关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文件引用,不建议在引用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征税规定

4.混合销售中的主业判断

  • 营业执照法

  • 综合比例法

  • 单笔拆分法

  • 作业对象法

  • 许可资质法

  • 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细则中的混合销售条款不宜继续引用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否按照混合销售原则处理?

  • 总局对混合销售的态度举棋不定:是否允许分开核算朝三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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