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财税处理

来源:远见财税 作者:李志远 人气: 时间:2018-02-08
摘要:承揽工程项目之后,企业一般通过设置总部直管的项目部组织施工生产。近些年来,部分建筑企业为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在项目所在地设立了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作为法人单位,也是独立的纳税人,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分公司、项目部涉

  承揽工程项目之后,企业一般通过设置总部直管的项目部组织施工生产。近些年来,部分建筑企业为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在项目所在地设立了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作为法人单位,也是独立的纳税人,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分公司、项目部涉及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汇总缴纳的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中,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案例:某公司总部在北京,在上海和广州各设分公司一间。总部统一计算2018年的第一季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在上海、广州两家分支机构进行分摊。已知上海分公司2017年经营收入5000万元,职工工资500万元,资产总额3000万元;广州分公司2017年经营收入2000万元,职工工资200万元,资产总额1500万元。

  上海分公司分摊比例=0.35×(5000/7000)+0.35×(500/700)+0.30×(3000/4500)=0.25+0.25+0.2=0.7

  广州分公司分摊比例=0.35×(2000/7000)+0.35×(200 700)+0.30×(1500/4500)=0.1+0.1+0.1=0.3

  2018年1季度公司应纳税额100万元,其中50万元在上海、广州分公司之间分摊:

  上海分公司应分摊=0.7×50=35万元

  广州分公司应分摊=0.3×50=15万元

  四、涉及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预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已被2012年第57号公告替代)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已被2012年第57号公告替代)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案例:某公司总部在北京,在上海和广州各设分公司一间,在天津有一个总部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总部统一计算2018年的第一季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在上海、广州两家分支机构进行分摊。已知上海分公司2017年经营收入5000万元,职工工资500万元,资产总额3000万元;广州分公司2017年经营收入2000万元,职工工资200万元,资产总额1500万元;天津项目部按项目第1季度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将剩余90万元应纳税额在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其中45万元在上海和广州分公司之间分配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五、项目部与分公司增值税处理

  按照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公司应该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项目部不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独立申报纳税。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2017年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生纳税义务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税款,然后按规定的方法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无论是分公司、法人公司管辖的跨地区施工项目,都要按照规定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再在分公司或法人公司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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