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5]06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14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5]065号            2005-03-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源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省局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是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税源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原则性规定,先在全省试行,省局适当时候将总结各地试行经验逐步进行完善。各地要本着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结合实际对《规范》进行细化、完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县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管理员现状和税源特点制定具体的分类型的税源管理办法、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办法、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积极探索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创造性地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和征管基础工作,管住管好税源。评价一个单位税收工作好坏的基本标准是纳税人满意、基层税务人员满意、各级政府满意、上级领导机关放心。围绕这一基本标准,在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四个有利于原则。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税收管理员服务的意识,把对基层一线人员的管理从过去的管理监控型转变为指导服务型,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有利于提高征收率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有利于加强征管和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使纳税人的申报趋于真实。三是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税收成本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制度既不能增加税收管理员的额外负担,也不能给纳税人的纳税增加额外成本,相反,应有利于征纳双方的和谐和成本的降低。四是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管理和服务是税收征管的有机统一,税收管理员制度应有利于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抓考核、抓落实。制定制度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关键在于落实,抓落实本身就是对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在落实过程中要处理好统一和灵活的关系。对征管规程、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进行规范统一,同时对一些管理方法、手段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允许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便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人员。

  对重点税源可按户实行专人负责或驻厂管理;对非重点税源可按区域设置税收管理员实行分片管理,也可按纳税人类型、规模或行业设置税收管理员实行分类管理。税收管理员的具体设置方法由各省辖市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施税源管理时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税源实际状况和税务人员素质及能力,科学配置税收管理员队伍。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熟悉税收业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基本知识。

  税收管理员占基层税务人员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实行定期轮换制,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和纳税服务行为,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为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

  税收管理员在履行职责时,应统筹安排到户调查核实、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避免多头重复下户。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依法具有日常检查权、纳税评估权和处罚建议权。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具有税款征收权、减免缓退税决定权和涉税处罚决定权。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也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应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对纳税人按行业、规模、类型、区域等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具体的分工范围和管户情况确定工作重点。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是指税收管理员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省局有关制度规定,依法行使税收管理职能的统称,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税额核定调查、催报催缴、多元化申报方式的推广和税控装置的推广与管理,税务资格认定调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以及为履行管理职能所进行的信息采集、日常检查等。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事项的管理,实地核查纳税人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掌握所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基础信息,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的管理,督促纳税人落实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制度等规定.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票种核定进行调查,对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领购数量等提出建议;督促纳税人建立全面开票制度;加强对纳税人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等的监控管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五小票”)的监控管理;对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调查,按照规定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的调查,按照规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未按期申报、缴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按照规定制作相应文书并依法送达纳税人。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应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涉税信息,并输入“一户式”存储管理。

  相关涉税信息包括静态信息、动态信息、第三方信息。静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会变化的信息,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生产能力等。动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每月有变化的信息,包括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第三方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需从其他企业(单位)采集的相关信息,包括耗电量、水量、矿产部门收取的资源费等。

  对静态信息实行一次性采集录入;对动态信息可根据日常监控需要原则上按月采集录入;对第三方信息原则上由征管、税政、计征等部门统一采集或指定专人采集录入。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区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实行有重点的分类监控。税源监控的重点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申报长期异常的企业、税负长期偏低的企业、大量使用“五小票”的企业、有偷逃税记录的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个体大户等。税源监控重点的确定应与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相结合,重点加强对C、D级纳税人的监控。

  第十九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监控重点是加强巡查巡管,严防漏征漏管;加强税额核定管理,公平个体税负。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巡管巡查,主要内容包括:漏征漏管户巡查、非正常户、停歇业户的巡查、证件使用情况巡查、发票使用情况巡查、建账建制巡查、生产经营情况巡查,并详细做好巡查记录。

  税收管理员应定期选择不同行业、不同路段(市场)、不同规模、不同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典型调查,填制《月份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将典型调查情况与实际定税情况相比对,提出应纳税额调整的建议。对新办个体工商户应逐户实地核查基本情况、经营面积、主要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初步拟定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收入额。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个体工商大户的税源监控,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应重点监控的个体大户名单,并重点对其实际经营状况、同行业平均税负、发票使用情况、税额核定的真实性等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监控重点是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精细化管理,使企业纳税申报趋于真实,减少税收流失。

  对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每月至少应实地调查一次,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等有关影响税收变化的信息,加强对重点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税源分析。

  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非重点税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低零申报的小规模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分析零负申报、低零申报的原因,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及时掌握其经营变化情况,对因纳税人情况变化而不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及时按照规定取消税收优惠;对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农村地区税源,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税源特点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农村地区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集贸市场,应根据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对大型集贸市场,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承担的日常检查工作是指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规范日常检查行为,涉及对纳税人行政处罚的,必须有两人以上税务人员。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协调机制,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正在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辖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通过征管部门向稽查部门提交稽查建议: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税行为的;

  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其他需要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的。

  第二节 纳税评估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掌握的纳税人各类内、外部信息,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管理行为,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对所管辖的企业(含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按月、季、年或生产经营周期等进行。

  基层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人员和所管税源实际情况,原则上1-3年内对所管辖的企业评估一遍,通过评估全面掌握管户的实际税源情况。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中主要负责评估对象的初步确定、实地调查、约谈、对评估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税源管理科(税务所)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利用所采集的纳税人信息、计算机初审结果,结合管户的实际情况和监控重点,进行案头综合分析,初步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对存在疑点需进一步验证的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

  (一)对一般性问题或者行为明确、疑点清晰的问题,可以直接进入约谈举证。

  (二)对于疑点不够明确,不调查难以与纳税人约谈的,可先进行实地调查,疑点初步明确后再进行约谈;约谈后仍存在疑点的,可再次进行实地调查。

  (三)实地调查和约谈根据实际情况可同步进行。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地调查和约谈时,要经税源管理科(所)长批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并根据调查和约谈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应按照规定及时移送。

  第三十四条 纳税评估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将相关文书和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纳税评估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和完善纳税评估办法建议。

  第三节 纳税服务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树立服务意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纳税咨询、辅导等多样化的纳税服务,使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纳税服务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承诺服务制、限时服务制等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进行税法、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特别是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畅通。

  第三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发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时,应及时提醒纳税人。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预约、上门等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第三章 考核激励

  第四十条 省、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对税收管理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和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并按照“以人为本,激励为主,绩效量化”的原则,建立起科学的税收管理员考核指标体系。具体的考核指标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对税收管理员各项职责进行量化分解,合理确定每项指标分值,并按照“人机结合”的方法,按月或季、半年定期进行考核。

  对税收管理员考核时,应与执法责任制考核、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应与实地抽查、纳税人意见反馈相结合,确保考核准确、科学。

  第四十二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与能级制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基层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税收管理员设定不同的激励办法,如对纳税评估工作,可以建立纳税评估主评制,设立纳税评估主、副评员,对主评员可设置较高的岗位基础分和岗位福利待遇。

  基层税务机关可按照考核评价结果,对综合得分较高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较差的,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税源管理能手评选活动。省、市、县每级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人员为本级税源管理能手,授予“税源管理能手”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可分重点税源、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农村税收等类型分别制定)、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办法、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下税务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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