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第二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公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1-21
摘要:任何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均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原则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其他付费增值服务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第二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11-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相关规定,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将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等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备案,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现就我省第二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行公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运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任何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均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原则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其他付费增值服务项目。

  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问题,及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黑龙江省第二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xls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