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概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19
摘要:(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5.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