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28
摘要: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04-28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自2015年5月1日(申报日期)起在中心商务区、东疆保税区国税局所辖企业进行试点,自2015年6月1日(申报日期)起在保税区国税局所辖企业进行试点。

  试点范围内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二、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时,仍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四、实行无纸化申报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五、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六、本公告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8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天津自贸区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都通过“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提高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效率。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内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只提供通过税务数字证书的正式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试点单位应使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对系统没有提示疑点的,不再进行人工审核;对存在涉嫌骗税疑点的,企业要提供留存备查的纸质单证,或按规定提供备案单证。

  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试点单位应通过税务总局推广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功能模块,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四、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开具流程和要求,暂不实行无纸化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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