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2
摘要: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资研发中心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         2018-07-02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海关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海关

2018年7月2日

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资格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财政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具体免、退税工作由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负责。

  第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有关定义详见《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文件。

  第五条 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开展2次,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10日和9月1-10日。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

  (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报告,包括: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2.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

  3.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进口设备/国产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7.外资研发中心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资研发中心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委托开展专项审计,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研发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投入及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税金等情况。

  (三)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基础,重点核查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投入及所缴纳税金等情况,第三方机构出具专家现场核查报告。

  (四)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牵头会同其他审核部门,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专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审核确认《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提前3个工作日发函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组织召开会议,各审核部门均应参加会议。通过会议研究形成会议决定或形成审核意见,由各部门参会代表签字确认。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会议决定或审核意见草拟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文件,各部门自收到会签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予盖章。

  (五)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分别在其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并分别负责将名单抄报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

  第八条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所有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各外资研发中心应主动申报复审。未按时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复审申报集中开展,复审年度集中开展1次,2018、2020等偶数年为复审年度,申请时间为该复审年度9月1—10日。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实施办法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规定。

  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及未按时申请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由审核部门分别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复审不合格及未按时申请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具体由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执行。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更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应在情形发生后及时申请确认免税资格继续有效。

  变更申报确认工作全年受理,申报时间为每月1—7日。变更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实施办法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第十条 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包括新审通过、复审通过、变更审核通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有关规定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深圳市税务局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发文承接财税[2016]121号文继续执行的,以新发文件执行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发文承接财关税[2016]71号文继续执行的,以新发文件执行期限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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