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业承包工程相关税收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83号文,对各地国、地税机关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83号文,对各地国、地税机关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文件是在我国逐步加大对外资企业反避税的前提下,根据总局今年全国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的布置和要求提出的。这一政策出台后,各地对外国企业境内承包工程的管理力度将不断加大,外国企业相关的涉税风险也相应增加。因此企业应该要全面了解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以及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涉及的税务管理问题。

  一、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内涵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是指外国承包商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安装、调试、修缮、装饰、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计、维修、监理、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

  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

  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主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有营业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同时还涉及到相关的税收协定的执行问题。下面我们分别就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涉及的各税种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应征收营业税。由于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应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见附件)

  这其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除航空勘探、钻井勘探和爆破勘探是按照“建筑安装业”3%征收营业税外,一般勘探工程作业是按照“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这是企业经常容易混淆的地方。

  2、建筑安装业工程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首先“甲供材”的营业税征税问题。无论国内建设方和外国施工方如何结算,国内建设方提供的材料都要并入外国承包企业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其次,注意各种价外费用的营业税征收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外国承包企业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也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比如提前完工奖、工程违约金等;第三,对于安装工程中设备价款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即在安装工程中,设备价款是不征收营业税的。因此,外国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如果国内建设方要提供(甲供)部分物资,外国企业要事先能明确这些物资中哪些属于设备、哪些属于材料,对于材料在计算工程总造价时要提税金。这些信息外国企业应向承包劳务所在地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咨询。如果国内建设方提供的某些设备不在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清单中,但双方认为确实属于设备的,可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进行认定。

  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文的第七条执行,即合同实行完工后一次结算的(一般为非跨年工程),以双方结算时间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合同中规定按月、按旬计算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结算结算的,按实际计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外国企业预收工程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即在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提醒大家的是,不要将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相混淆,造成延期纳税而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4、工程的总分包问题。如果外国企业作为总承包商将工程的部分分包给其他企业的,根据规定,总承包方应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关于外国企业总承包工程,总局在2001年11月20日有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千代田化工建设株式会社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45,该文件中提到的情况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5、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应该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6、境内外劳务划分问题。对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提供建筑劳务,由于承包工程所在地在中国境内,一般不会存在境内外劳务划分的问题。涉及的主要问题主要是外国企业承担建筑设计劳务和管理咨询劳务。由于这些劳务可以在境内外同时提供,就涉及到境内外劳务划分的问题。对于外国企业承担工程设计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一)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对于外国企业来华提供管理咨询劳务,如果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如何划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文执行。

  7、对于外国企业和我国企业签定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备、技术咨询、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如果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上述劳务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根据国税发[1995]197号文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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