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28
摘要:为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政策,充分体现国家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2011-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2号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废止。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政策,充分体现国家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部分废止]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废止]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

  [部分废止]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

  [部分废止]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