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29
摘要: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2016-12-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首段“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第二条“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四条“县地税局”修改为“县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条款修订]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屋提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款修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第四条 [条款修订]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对购销合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一步细分行业类型,并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状况和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不得低于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并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税屋提示——“县地税局”修改为“县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第六条 [条款修订]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七条 [条款修订]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作为“本期已缴税款”,在申报缴纳当期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印花税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继续扣减。对已缴纳印花税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备查的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条款修订]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十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一条 [条款修订]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第八条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应纳税凭证类型 行业类型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核定征收比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各类行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支出金额 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各类行业 工程承包收入与发包支出金额 100%
借款合同 各类行业 借款金额 100%
仓储保管合同 各类行业 仓储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财产保险合同 各类行业 财产保险收入、支出金额 100%
技术合同 各类行业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货物运输合同 各类行业 货物运输收入、支出金额 100%
产权转移书据 各类行业 处置产权收入与购买产权支出金额 100%
财产租赁合同 各类行业 财产租赁收入、支出金额 100%
加工承揽合同 各类行业 加工承揽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购销合同 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下限为80%
商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下限为50%
其他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下限为100%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