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4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21
摘要:我局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与工商、国税等部门积极配合,率先在全国探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商事制度改革,通过对接我省“联合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省市县三级数据传输,极大地简化了企业的办税手续,有效避免了“多头跑”现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48号        2017-03-2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加大政策统筹扶持力度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发展的建议》(第1184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依法依规积极推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申报享受相关优惠,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无需税务机关核准。其中,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执行。

  我省地税系统认真落实上述规定,省地税局会同省国税局联合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明确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资料外,福建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二、大力简化纳税申报环节,有力提升办税质效

  (一)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

  我局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与工商、国税等部门积极配合,率先在全国探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商事制度改革,通过对接我省“联合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省市县三级数据传输,极大地简化了企业的办税手续,有效避免了“多头跑”现象。

  (二)全面拓展网上申报功能

  我局在全面网上申报缴税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增网上办税服务,开辟纳税风险网上提醒推送服务。2016年,我局开发建设涉税文书库,向纳税人送达加签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涉税文书,探索解决传统纸质文书的缺点,打通网上办税的“最后一公里”,基本形成贯通全程、功能丰富的“一条龙”式网上申报纳税体系。

  (三)精心打造“五电系统”

  近年来,我局陆续开发应用“电子签章、电子影像、电子档案、电子送达、电子证照”系统,实现了纸质资料影像化,档案资料电子化,印章签盖网络化,审批办理流转无纸化。为打破了行政区域的界限,实现“即办、速办、通办”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三、积极贯彻落实现行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省地税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梳理,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关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企业如符合条件,可享受现有的各项普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解释权集中在中央,省级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我们将开展相关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诉求。

  下一步,我省地税系统将继续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扶持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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