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吗?税前扣除凭证,未付款就不能税前扣除

来源:扒开税雾 作者:胡晓明 人气: 时间:2018-07-11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甫一出台,各路专家的解读纷至沓来,令人目不暇接。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也有貌似言之凿凿,其实似是而非的观点。较有影响的要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仅凭发票或其他凭证,还要求付款或者给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仅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甫一出台,各路专家的解读纷沓而来,令人目不暇接。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也有貌似言之凿凿,其实似是而非的观点。较有影响的“要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仅凭发票或其他凭证,还要求……付款给了相应的对价。……而仅有发票没付款则不能税前扣除”的说法,让一批财税圈的小白圈。

  未付款就不能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该条规定要求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的三性之一真实性的解释道: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有人据此认为,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就是付了款或者给付了相应的对价,如果扣除项目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却没有付款或者给付相应的对价,则不能税前扣除。

  为什么会有这种看法?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因为混淆了支出与支付的含义,背离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根本原则。

  那么,怎样才能准确领会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把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首先要准确区分支出与支付的含义,明确支出实际发生不等于支付实际发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支付是指付款或者给付相应的对价。

  支出实际发生指的是支付责任已实际发生,支付实际发生指的是付了款或者给付了相应的对价,由此观之,支出实际发生不等于支付实际发生。

  其次要准确把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际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为例外。笔者认为,此处的“费用”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两个概念,它沿用了会计学广义费用的说法,也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如果将支出实际发生理解为支付实际发生,只有付款或者给付了相应的对价才能税前扣除,那是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的原则曲解为收入实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支出(费用)实现收付实现制。支出(费用)实现收付实现制绝非税务主管部门的例外规定,实际上是颠覆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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