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核准程序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11-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现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核准问题公告如下:取消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制定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人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核准程序。主管税务机关要通过加强巡查,及时对停业、复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监控,督促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管理好发票的领、用、存。 本公告自2012年9月2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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