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398号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01
摘要: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向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按理货收入3%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超过上述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98号      1996-07-0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广东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海、天津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是负责外轮理货行业管理、行业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管理性公司,从1988年至1996年,向所属分公司按理货收入3%提取管理费,允许分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鉴于此,现对1995、1996年度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提取、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向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按理货收入3%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超过上述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所属上交管理费的分公司名单(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