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收入交易价格:应付客户对价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人气: 时间:2019-09-12
摘要: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让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当中有关收入确认、计量的确定交易价格当中,有一则关于应付客户对价的规定会计处理起初让笔者看得云里雾里,这是条有关交易价格和应付客户对价关系的会计处理。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让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应付客户对价构成比价复杂,实务当中也不少见,比如厂家进驻大型超市的更换货架费涉及应付客户对价。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应付客户对价与交易价格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形:(紫色括号数据在“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例题中使用)

  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如果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通俗一点是购入其他商品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可明确区分在收入确认、计量的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当中出现过,可明确区分是单项履约义务的标识。收入上的可明确区分其实反应的是可识别合同要求销售方做一件事情,还是做几件事情的问题;引用到应付客户对价问题上面,反映销售方从客户处取得可以辨识的一项商品,或者几项商品时,销售方交易价格与该应付客户对价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请注意:收入准则商品含有服务,是广义商品概念。

  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与交易价格分两种情况:

  1.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2.另一种是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比如,果果企业实现销售的交易价格为200万,按合约规定应付客户对价为20万,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公允价为18万作为购入成本,此时,以超过金额2万冲减交易价格;如果,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可合理估计,则以应付客户对价20万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生产企业支付的终端促销费用也有可能会涉及应付客户对价处理,比如店招制作费。因为费用承担方式不同,该费用作为厂家交易价格冲减,还是作为销售费用大有讲究。有些生产商进驻超市为少付入驻费会拍下广告位;制作费合同是广告牌制作商和客户直接签署的,实务当中店招制作合同由生产商或是超市与其签订都有可能,而后者很大概率会涉及应付客户对价。另外,生产商支付广告位费用也可能和制作费一起捆绑打包,但是,超市为生产厂家提供租赁服务不属于与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不在收入准则讨论之列。‍

  例题1:

  果果家电制造业企业与大型连锁超市签订一年期合同,约定超市在年内至少购买价值2500万元的产品。合同规定:企业需要在合同开始日向超市支付200万元的不可返还款项,以补偿超市为了摆放商品更换货架发生的支出。假定,9月份,该企业实现销售额180万元,问当期按收入准则确认收入金额为多少。(根据郭建华老师18年中华会计网校CPA讲义改编,以上金额都为不含税金额)

  【分析】货架费比较复杂。对于超市销售商品,货架是少不了的,对于摆放所有厂家货物没有特别限制。但是,如果某家厂商要改变货架,专门摆放其货物,那情况就不一样了;而且,摆放在货架前段、中层视线容易看到的位置被消费者选中的概率会大很多。此时,需要分析超市是否提供了可明确区分商品,即生产商取得了可明确区分商品。

  果果企业支付给超市的200万元是作为更换摆放商品货架费支出,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企业应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比例抵销售收入8%(200/2500)。假设,企业在9月实现了180万的不含税销售,则应当确认收入准则减去给超市的对价14.40万,从而确认收入为165.6万元。‍

  应付客户对价不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如果不是为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即是向客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对价的。此时,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应当冲减交易价格。这里的第三方通常指的是处于企业分销链上的“客户的客户”,即向企业的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一方。比方,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这些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即是第三方。

  有一种情况:企业需要向其支付款项的第三方是本企业客户的客户;但是,该客户的客户处于企业分销链之外,如果企业认为该第三方也是本企业的客户,或者根据企业与其客户的合同约定,约定由企业该第三方支付款项,那么,企业向该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也应当被视为应付客户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冲减交易价格。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笔者以为这种情况常见于现金返利。

  例题2:

  果果家电制造业企业2019年7月与经销商菠萝公司约定,在双十一为止完成该厂品牌电视机10000台不含税价为2000万元销售,将给予销售额3%的现金返利。到双十一为止,菠萝公司完成了任务。假定货款尚未结算,请做出会计处理,并分析果果公司在11月如何开出发票。

  【分析】

  生产厂家给予经销商的返利,通常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这种红字专用发票在处理上是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体现在收入新准则这块可认为向客户支付对价,将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确认收入时间

  在对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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