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收益的相关税收规定和申报方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一、境外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   境外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集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997]116号)   (一)境外所得的计算   1...

  一、境外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

  境外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集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997]116号)

  (一)境外所得的计算

  1、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2、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二)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四)、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1).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2).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2、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五)、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以及本办法中"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

  (六)、境外减免税处理

  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下面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在A国设立甲、乙两企业,在B国设立丙企业,在C国设立丁企业。某年盈亏情况如下:

  在A国设立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100万元,甲企业适用税率25%。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50万元,适用35税率%。在B国设立的丙企业亏损30万元。在C国设立的丁企业取得投资收益60万元。税率为35%。

  1、首先处理盈亏弥补问题:

  按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用那项收益弥补亏损那?按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对管理相对人有利的原则处理。应该先用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低的收益弥补亏损。就是先用在A国投资的甲企业的盈利弥补。

  则在A国的甲企业投资收益补亏后为:100-30=70

  2、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处理在A国的投资收益补税问题

  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0/(1-25%)=93.3万元。

  应纳税额为:93.3*33%=30.789

  已纳税额为:[100/(1-25%)]*25%=33.3万元

  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1-35%)=77(万元)

  已纳税额为:77*35%=26.95

  假设该年度企业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0。则在A国的投资收益的应纳税额为:(93.3+77)*33%=56.2(万元),也就是抵免限额。

  境外所得实际已纳税额为:33.3+26.95=60.25(万元)。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在C国的收益因为税率高于投资方。按不高于按投资方的税率计算的税额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60/(1-35%)=92.3

  已纳税额:92.3*.35%=32.305

  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92.3*33%=30.459

  在本年进行纳税申报只能抵扣按国外的所得按投资方税率计算的30.459部分,超过部分只能留待以后年度在C国的投资收益中抵扣。

  该企业在国外投资实际已纳税额为:

  33.3+26.59+32.305=92.195

  在填写本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时: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抵免限额=(93.3+77+92.3)*33%=262.6*33%=86.658

  境外所得应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92.195-86.658=5.573(万元)

  如果在投资收益中涉及减免税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

  例:某企业在A国投资取得投资收益30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33%。但处在新办企业减免期,减按20%税率征收。,A国是和我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则视同按33%征税。回国后不用再补税。

  如果A国和我国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按实际征税的税率计算补税:

  应税所得额=30/(1-20%)=37.5

  按投资方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7.5*33%=12.375

  可以抵免的税额:37.5*20%=7.5

  假设该企业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国外投资收益只此一笔。那么该企业应所得税就是:

  0+12.375-7.5=4.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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