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57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18
摘要:根据基金征收政策,基金缴纳义务人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同时,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差异大,生产和销售模式多样,出口流通环节比较复杂,因此,将出口免征基金的主体限定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是基于目前的基金制度设计,并综合考虑基金征管风险等多方面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57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家电行业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免交废弃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9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2012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该规定准确界定了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的主体,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第九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此规定中再次明确,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的主体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这与《管理办法》相一致。

  根据基金征收政策,基金缴纳义务人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同时,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差异大,生产和销售模式多样,出口流通环节比较复杂,因此,将出口免征基金的主体限定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是基于目前的基金制度设计,并综合考虑基金征管风险等多方面因素。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