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得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你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的专用发票

来源:增值税公子 作者:赵清海律师 人气: 时间:2017-06-18
摘要:当得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你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的专用发票,而自己又的确是无辜的,我们建议立即采取行政复议措施,是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复议可以作为主管国税稽查局暂缓审理该案的重要依据; 主管国

当得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你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的专用发票,而自己又的确是无辜的,我们建议立即采取行政复议措施,是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是非常必要的;

  • 行政复议可以作为主管国税稽查局暂缓审理该案的重要依据;

主管国税稽查一旦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则贵公司需要在15天内足额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并得到主管国税稽查的同意,这个时间是非常仓促的;

而一旦主管国税稽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则贵公司和主管国税稽查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所难免,这不是贵公司愿意看到的;而对上游的复议和行政诉讼可能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而主管国税稽查一旦有正当的理由暂缓处理该案,则贵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去针对上游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采取措施;

  1. 2.   如果上游已经进入刑事程序,行政复议可以作为和检察院或法院沟通的重要筹码;

检方对行政复议结果未必有底,在提起行政复议后,迅速和检方沟通,让检方相信该行政复议或之后的行政诉讼很可能支持贵公司的观点;检方为了避免不利的刑事诉讼结果,并且在检方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行为的确不构成虚开的情况下,检方可能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起诉;而检方的不予起诉,则反过来更加有利于贵公司的行政复议。因为:司法机关已经认为其不是虚开了。

在既涉嫌销项虚开、又涉嫌进项虚开的情况下,只起诉进项虚开是有先例的,该案在国内非常有名。案例是:B公司已经被认定:A公司为B公司虚开专用发票税额上亿;从案件来看,A公司既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涉嫌为他人虚开(为B公司虚开),检方只起诉了A公司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部分,而没有起诉涉嫌为B公司虚开部分。

即使真虚开,检方依旧可以对该部分不予起诉,何况本案我们主张其根本不是虚开且已经提起行政复议呢(当然,前提是真的不是虚开)?

另外,检方更在乎的是有把握的有罪,而不是诉多诉少!

  1. 3.   行政复议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多一道救济程序;

如果行政行为不予受理,则贵公司可以起诉复议机关要求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而案件很可能并不在上游刑事程序所在地管辖,绕开了当地司法机关和当地税务机关;

检方对以下事情是难以预判结果的:

(1)   复议是否受理;

(2)   如果不予受理,法院是否会判决要求复议机关受理(如果复议机关对该复议不受理,起诉要求复议机关受理该案的行政诉讼,法院应当是会受理的);

(3)   即使法院驳回了要求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旧可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如果一审不受理,二审是否可能要求受理。

(4)   如果法院受理该案,实体判决会如何;

以上四个方面,检方心里是没底的,而且周期比较长,对刑事诉讼影响蛮大,这个过程中,贵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去给检察院做工作,努力说服检方对该部分的金额不作为虚开起诉;而一旦检方作为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起诉的决定,则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面则更加有利;

4.《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属于纳税争议,不适用两个前置;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未直接作出让企业缴纳多少税款和滞纳金的决定,而只是确认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为虚开的专用发票,故而该行为应当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纳税争议;

当然,即使该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认,也不可能是纳税争议,不适用两个前置,我们认为贵公司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行政复议,远远比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风险小得多,而且即使复议失败,也不影响其对之后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复议和诉讼(当然,打掉上游而令下游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是最好的结局)。

二.行政复议在法律上未必一定是不可能的;

1.未送达则未必不能作为复议的申请人;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即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说只有行政相对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

诚如《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样,即使不送达给单位,即使不通知单位参与,其认定工伤的决定单位依旧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2)文书是否针对申请人,均不影响其复议权和诉讼权;

比如:A公司向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做出了复议决定而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张三虽然不是该行政复议的相对人,但是张三依旧可以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复议决定。为什么呢?因为:张三认为该复议决定侵犯了该公司的权利;这个例子是有具体判决支撑的,而且实务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3)《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问题简介;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虽然并非由上游税务局直接发给下游企业,但是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确会损害下游企业的利益,如果下游企业认为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4)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复议和诉讼如果不予受理,最可能的理由是什么?

我们认为,如果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能进入实体审理的话,最可能的理由是:该案(上游企业)已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

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努力说服税务局或司法机关:该案的刑事诉讼是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处理结果为前提,而不是说《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因为:如果《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以刑事诉讼的结果为前提,则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前(刑事判决生效之前)则不应当作出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我们看看某份法院的刑事判决表达:

“对兴宁地税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梅州市地税局维持该两份决定后,三建公司对复议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因此,三建公司、王佛鹏是否逃税的事实尚未查清,不能作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中有过这样的表达:“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行为人的法定权利,无论如何不应因行为人涉嫌犯罪而被剥夺。”,涉嫌刑事犯罪尚且享有复议权利,何况乎如果下游企业并未涉嫌刑事犯罪呢?

基本上所有的善意取得虚开的案件,要么是别人以上游公司的名义销售产品给下游,要么是A公司销售给B公司,B公司销售给C公司,而A、C公司恶意串通对中间公司谎称其A公司交付了货物给C公司。

笔者办理的一些案子中,当时的诉讼在当时众人认为我方不可能胜诉,当时的诉讼方案被人嘲笑为疯子(连主审法官一开始也那么认为),事后结果却是压倒性的击败对方。

众不可虑始,而可与乐成;故议多者无成,医多者必败。这样的案子之前没有任何人去尝试过,之前也无人幸免,甚至也没有人敢去想。当事情看起来非常复杂的时候,真理却往往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不仅仅是方案本身,还包括具体对方案的执行。奇兵者,在于很多人看来“不可能”的地方,无论于战争还是诉讼!而这些所谓的“不可能”,其实早已经过了深思熟虑!

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正所谓: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难事者不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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