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这么复杂,怎么扣除?

来源:财税蜂语 作者:工蜂老五 人气: 时间:2017-03-27
摘要: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原农产品扣除力度13%=11%+2%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于生产领用当期(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原农产品扣除力度13%=11%+2%“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于生产领用当期(注意非购进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二)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扣除率从13%降为11%】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就是取消购进扣税法、采用核定扣除法,即取得扣除凭证时不再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不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采购物资全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销售产品时,根据“投入产出发”、“成本法”等方法计算出核定的进项税额,从“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开始农产品核定扣除的首个月份,应将期初农产品所含的进项税额转出。注意:期初农产品所含的进项税额包含但不限于期初留抵税额!】

  1、购进农产品用于加工货物的,继续按所加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17%税率货物按17%、食用植物油按11%】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包装物、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1)当货物适用税率17%时,扣除率13%维持不变;

  (2)当货物适用税率不为17%时,扣除率降为11%;

  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降为11%。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后果严重,取得3%小规模专票只能按3%抵扣?】

  (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六)可作抵扣凭证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而非批发零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环节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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