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列支学问多,操作须谨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11-17
摘要:案例 物管酬金给了什么也没管的人 Q物管公司税负指标异常。评估人员分析发现,该企业账目中有大额管理酬金支出项目。通常向业主收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向谁交管理费?企业为何收入高利润低?评估人员深入调查后找到了答案。 近期,广州市番禺区国税局对物业

案例

物管酬金给了什么也没管的人

Q物管公司税负指标异常。评估人员分析发现,该企业账目中有大额管理酬金支出项目。通常向业主收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向谁交管理费?企业为何收入高利润低?评估人员深入调查后找到了答案。

近期,广州市番禺区国税局对物业管理行业实施纳税评估时,发现Q物管公司账目中存在大额管理酬金。经过实地核查和账目检查,评估人员确认该企业存在税前多扣除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评估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57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14万元,加收滞纳金169.9万元,补缴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9.06万元。

指标预警——企业税负亮红灯

不久前,番禺区国税局评估人员使用行业税源风险数据模型对Q物业管理公司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2012年连续3年在收入递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却呈现逐年大幅度下降的态势,其指标并不符合物管行业营业状态稳定的特点,遂将Q公司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评估人员发现,从企业所得税相关数据来看,Q公司2010年~2012年所得税贡献率分别为1.01%、0.74%和0.24%,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比偏低,且毛利率从2009年的16.5%下降到2012年的9.7%,变动幅度较大,很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应计未计收入和多列成本等问题。

从企业财务指标数据来看,Q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每年递增,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管理费用变动率递减,但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下降明显;在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相近的两个年度,收入增加但企业利润却大幅减少,多列支费用的嫌疑较大。

针对疑点指标,评估人员查阅了Q公司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发现Q公司当年以服务费的形式向企业股东支付管理酬金746.9万多元。按照规定,企业年度经营如有盈余,应在申报纳税后按股东投资比例对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但账目数据显示,Q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只有101.76万元,显然这笔管理酬金并非税后分配。

评估人员随后进一步查阅了该企业近几年的汇算清缴历史鉴证报告,发现Q公司从2010年起,每年都会向其3个股东支付管理酬金,并且数额逐年递增。综合各类数据指标信息,评估人员判断,Q公司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逐年大幅下降,很有可能是源于向其股东支付“管理酬金”这一举动。 

实地核查——确定管理酬金去向

评估人员遂要求该企业对收入增加但利润下降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对管理酬金支出的计提依据、计算标准和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解释。

Q公司表示,企业近几年利润率不断下降是由于物业管理成本不断增加,其增长速度高于企业收入所造成。同时,Q公司表示,管理酬金是向其股东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用,并提供了企业3个股东分别与其签订的提供服务的协议书。细心的评估人员发现,3份协议书在文书格式、服务内容、支付酬金方式上完全相同,均是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支付酬金。其中某境外股东取得的酬金,Q公司已按服务费项目为其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

对于该公司的解释和提供的材料,评估人员认为并不能排除其收入和成本方面的疑点,决定到Q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

评估人员在Q公司实地调查时发现,其与股东约定的提供管理服务的实质内容是该企业的日常运作事务,而实际上这些工作均是由Q公司管理人员履职完成,并非按照协议约定由3个股东参与管理运作,并且该公司也无法提供3个股东具体履行协议的具体证据。

Q公司管理人员解释称,其股东与业委会签订的是酬金制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小区收取的物业费在扣除物业酬金后,剩余资金物业公司仅为代管,是管理服务运营资金,目前北京、上海等地的物业管理同行也有相应做法。企业在账务处理时,管理酬金只是代管物业费中的一个支出项目。

对此,评估人员认为,Q公司股东所签订协议采用的所谓酬金制在账目处理上的实质,是税前向股东预分利润,税前将计提的酬金直接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而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做法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经过评估人员详细的税法宣传和耐心涉税辅导工作,Q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对税收法规和政策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因此导致了账目处理的错误。番禺区国税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同时,由于Q公司检查年度按支付服务费的形式代扣代缴了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但其向境外股东支付的资金实质并非服务费而应为股息红利,因此按照税务机关处理意见,企业补缴了少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9.06万元。

点评:关注金额较大的费用列支事项

本案中,涉案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支付管理酬金的方式税前分配利润,并将其作为管理费用违规列入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其做法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以往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和检查中,税务人员通常关注企业福利费用、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等项目的列支情况,而对股东管理酬金等类似项目的支出关注不多,这给了一些企业税前列支,最终少缴税款的“钻空子”机会。

本案的查办给税务人员监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借鉴和经验。其一,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熟悉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还要熟悉了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制度、收费制度等,这样才能做到检查时有的放矢,方向明确。

其二,在日常对物业管理企业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中,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审核工作,并关注其中金额较大的费用列支事项;如果企业有涉外业务,应通过审核企业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文书中的合同条款,核实非居民企业境外劳务是否真实发生。

其三,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降低征纳双方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应考虑编制和制定统一的物业管理行业管理手册和行业评估模板,为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和纳税评估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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