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12]1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03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认真核实纳税人项目登记情况和营业税纳税申报缴纳情况;对未进行项目登记、未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应进行营业税税款清算而未清算的,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补办项目登记,并在补征或清算营业税税款、加课滞纳金后,再为其代开发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2]157号        2012-07-0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提高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制度

  各地要在强化本地纳税人自开票资格认定管理和异地施工企业报验管理登记的基础上,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各工程项目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营业税登记台账,全面认真地开展纳税人项目开工、变更或停、缓建情况、工程分包情况和项目注销纳税情况等登记工作以及营业税申报和缴纳情况的动态跟踪管理。要认真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和工程价款的结算等情况,全面监控每个工程项目和每个纳税人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情况。

  二、依法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申报管理

  各地要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规定,逐月(季)按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营业税明细申报,并足额缴纳。在日常管理中,对重点税源建设项目要由专人负责,并明确具体职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服务,确保申报纳税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认真开展建筑业营业税税款清算工作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纳税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或申请对设备扣除价款确认之日起30日内对该工程项目应缴未缴营业税税款进行清算。建设工程完工日期按以下情形确认:

  (一)建设工程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完工当天。

  (二)建设工程没有书面合同或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后完工的,以下列情形的竣工日期为完工当天。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超过规定时间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纳税人足额缴纳清算的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台账上注销其项目登记。

  四、有效实施“以票控税”

  各地要切实改变“以票征税”却不能有效“以票管(控)税”的现状,充分发挥发票在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规定,管理和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和异地从事建筑劳务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未进行项目登记、未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应进行营业税税款清算而未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其已领购的发票,并要求其按规定补办项目登记,在补征或清算营业税税款、加课滞纳金后,再为其提供发票;对连续3个报缴期末申报或欠缴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认真核实纳税人项目登记情况和营业税纳税申报缴纳情况;对未进行项目登记、未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应进行营业税税款清算而未清算的,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补办项目登记,并在补征或清算营业税税款、加课滞纳金后,再为其代开发票。

  五、加大建筑业营业税的检查力度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应将纳税人未申报纳税且涉嫌偷税的线索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全面检查。稽查部门要加大建筑业营业税专项检查力度,严格依法追究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密切与相关部门间的配合和联系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积极与发改委、建设、交通、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及早动手,认真做好建筑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七、加强对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考核责任制;各地州市地税局税政和征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稽查部门应及时反馈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州市地税局制定的各项征收管理办法实行报备制,同时要清理现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1. 建设工程项目营业税登记台账

  2. 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3. 建筑业营业税税款清算报告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