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4
摘要: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9]157号      2009-12-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自2021年8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三章 选 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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