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些规定与你我紧密相关

来源:中新网 作者:汤琪 人气: 时间:2017-10-01
摘要: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正式实施。民法总则从修订、审议到发布都备受社会关注,被舆论视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影响可谓涉及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好人法来了! ――见义勇为不再流血又流泪 近年来,老人倒地扶不扶等事件拷问人心,社

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正式实施。民法总则从修订、审议到发布都备受社会关注,被舆论视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影响可谓涉及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好人法”来了!

――见义勇为不再“流血又流泪”

近年来,老人倒地扶不扶等事件拷问人心,社会上一些“碰瓷”现象,让民众在选择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之际,心生顾虑。

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法律层面将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民法总则第184条,被俗称为“好人法”。该条款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总则第121条还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条规定也被解读为,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

资料图。刘梦璇摄

资料图。刘梦璇摄

还在为“遗腹子”争财产?

――胎儿也有继承权

近年来,在很多继承案件中,是否要为“遗腹子”保留财产份额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如今,民法总则第16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曾对媒体分析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孩子受虐待怎么破?

――“黑心”父母可被“替换”

近年来,一些儿童伤亡、自杀自残等事件引发舆论对监护制度的思考,民法总则也回应了这一社会关切。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情形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子女不赡养老人怎么破?

――老年人可自行选择监护人

此外,民法总则第35条还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这意味着,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就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有观点认为,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民法总则很大的一个亮点,适应了中国老龄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遭性侵怎么办?

――18岁以后仍可追偿

近年来,一些幼童遭性侵案件备受舆论关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由于其处于未成年阶段,不能及时行使或者不能独立判断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191条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不过,值得提醒的是,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在性侵案件维权上要注意及时性及证据意识,不应形成对上述规定的误解,即性侵案件发生后非要拖到受害者成年后才可维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8岁孩子也能决定这些大事

现如今,夫妻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孩子归谁的问题上容易存在分歧,这时孩子的意愿显得尤其重要,新的民法总则为这一类情形做出了明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从今天起,八岁的孩子也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例如,购买生活用品、购买文具等,以尽早彰显其自主意识,让适龄孩子在一定程度下参与社会生活。

个人信息、网络数据受法律保护

日常生活中,刚刚买了房,装修公司就打来电话,刚刚买了车,保险公司的电话随之而来……类似这些本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常常让不少民众烦心又忧心。

如今,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泄露有了明文保障。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某些数据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因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应当息息相关。

为此,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观点认为,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价值,为权利人依法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奠定法律基础,为互联网产业长远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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