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以及建设和谐社会口号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对宣传文化产业的投入,同时中央政府也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连续制定优惠税收政策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最近财政部...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以及建设和谐社会口号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对宣传文化产业的投入,同时中央政府也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连续制定优惠税收政策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最近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新政策(财税[2006]153号),本文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文件内容进行梳理,并粗浅地分析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直接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并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定义进行了列举式注释。

  二、对现有的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修改,保留了大部分享受先征后退增值税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增加和取消了部分出版物享受优惠政策。

  (一)保留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或印刷业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6、部分指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增加了对弱势群体和少数民族出版物制作业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1、对盲文图书和期刊(出版环节)。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同时明确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取消部分出版物及杂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

  如取消了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大学的学生课本享受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倾斜力度。对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及指定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享受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保留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四、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以下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优惠方式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先征后退改为直接减免,加快了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竞争力。同时增加了对全国县及县以下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二)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六、规定了部分企业对直接减免或退还的税款用途: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在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全国县及县以下农村供销社和新华书店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七、明确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工作,同时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要求。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规范办理和认定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及程序。

  (一)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二)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文件有关定义进行了阐述,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明确。如“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刊物。

  十、由于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收到文件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予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或者直接予以退库处理。

  由于实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引起注意,并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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