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基金设立的税务考量

来源:毕马威KPMG 作者:毕马威中国 人气: 时间:2019-12-18
摘要:截至2019年11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统计数据显示,存续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2.4万家,管理基金规模高达13.74万亿元人民币。私募基金是投资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基金投资项目数量多、资金规模大,为优化实际投资收益,在当今日益复杂的

  截至2019年11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统计数据显示,存续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2.4万家,管理基金规模高达13.74万亿元人民币。私募基金是投资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基金投资项目数量多、资金规模大,为优化实际投资收益,在当今日益复杂的税收政策环境下,投资者有必要将税务筹划贯穿于基金设立、运营、退出的生命全周期。考虑到本文篇幅有限,下面我们将重点从法律形式、设立地点、投资架构的选择三个方面,结合当前的国内税收政策,概要介绍人民币基金设立的税务考量。

  法律形式:合伙制抑或公司制?

  我们注意到,

  虽然国际上合伙制仍是私募基金行业较为普遍的法律形式,但受美国税改影响,最近不少私募界巨头如黑石、凯雷、KKR等,都纷纷改合伙制为公司制。其实,基金的法律形式的选择,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发起人需要综合考虑商业、法律、税务等相关因素,结合投资项目、投资人等具体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的最优方案。

  从中国所得税的角度来看,

  合伙制基金在所得税上具有“先分后税”的税务透明特性,即合伙企业利润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合伙人层面按适用税率缴税,在合伙制基金层面不征税。在实务操作层面,对于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取得的收益如何征税,是适用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的20%税率,还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

  年初出台的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对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即满足条件的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按照股息红利或者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0%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或者,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两种情况下的税款计算和费用扣除等存在差异。

  考虑到8号文对于其他类型基金的税务处理方式未作规定,加上2018年国地税合并以来,实务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口径趋于谨慎,对于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各地税务机关是否认可以往业内对个人合伙人(尤其是有限合伙人)取得收益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历史期间按20%税率完成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疑,建议实务操作中与主管税务机关尽早沟通避免不确定性。

  相比而言,对于公司制基金,由于基金和股东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可能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具体来说,项目退出时的投资收益在基金层面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当个人投资者取得从基金分配的税后利润时,仍然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我们注意到,由于法规对国有资产监管有特殊要求,特定情况下,有限公司制的基金可能仍有一些必要性。

  对于合伙制与公司制基金的税务影响详细比较,请参考附录1汇总信息。

  设立地点:优惠政策看过来

  我们注意到,

  除了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外,各地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基金落户,也纷纷出台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上包括一次性补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财政税收返还等。为更好地适用相关税收优惠,降低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建议基金在比选设立地点时,多与当地政府及税务机关深入交流,明确各项优惠政策对本企业的适用性,提前了解税务机关对于个人合伙人适用税率等法规层面未明确事项的意见和看法,并留存相应的沟通记录。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一般而言,当地政府参与投资的基金(如城投基金等)在基金设立地点的选择方面可能灵活性较低。除此之外,建议基金在选择设立地时,从基金、投资者(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等)、投资周期、行业特点等不同层面出发,结合当地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与投资注册实际案例,比较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最适宜的基金设立地点。我们简要举例了一下常见基金设立地的税收优惠信息(详见附录2),供大家参考。

  投资架构:典型人民币基金架构分享

  搭建人民币投资架构时,从税务的角度看,需要确保人民币基金的运营合法合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最小化投资人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流失,合理安排投资基金、项目团队、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权属关系与合同关系。

  以下为典型的人民币基金架构示例,供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上面分享的人民币基金典型架构中,另设独立于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实体作为基金管理人,并通过该法人与基金单独签订管理协议的方式管理基金。从税务的角度看,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需要交纳6%增值税,而基金项目团队取得的与投资业绩相关的超额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二者分别安排不同的法人实体收取,在一定程度上能在税务上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如上讨论,基金管理团队取得的超额收益,应当适用20%还是5%-35%税率,目前实务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意见并未统一。其中一个关键点在于对上述个人合伙人所取得收益的性质判定,我们建议基金通过合理的事前筹划,优化基金投资架构,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就上述事项沟通意见,以争取确保税务合规、税负可控。

  综上,基金架构的搭建需要综合考虑、平衡各方利益,不可一概而论,上面分享的架构也仅供参考,具体细节安排需要个案分析,再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碍于篇幅有限,关于人民币基金运营、退出阶段的税务考量,如持有期间的投资架构调整,与交易对方的谈判,退出交易步骤的设计等,无法在此详细介绍。此外,对于业内常见的离岸基金,相关税务考量也同样值得关注,如跨境投资架构的搭建,英属维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避税地新出台的商业实质法案对离岸基金架构的影响,境外实体避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或常设机构的考量,退出阶段涉及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税务影响等。毕马威将继续在系列刊文中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在日益复杂的税制下,为离岸基金与人民币基金分享先进的基金实践经验,以期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毕马威的税务专家,我们可提供如下服务:基金的选址利弊分析及设立协助、人民币基金和离岸基金的投资架构搭建与税务筹划咨询、间接股权转让税务事项、红筹架构的搭建和解除及私有化税务筹划咨询等。

  附录一:

  ✥注释1:根据8号文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满足条件并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录二:

  ✥注释1:上述优惠政策根据目前公开资料总结,由于地方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上述内容仅供参考。毕马威将继续密切关注全国范围内各城市和地区的相关政策动态,并不定期进行政策解读。

  ✥注释2:请注意,上表中天津的优惠政策汇总包含多个区域,例如东疆保税港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TEDA),天津港保税区,天津高新区,天津中新生态城等。各区域执行的具体优惠政策不完全相同,需要与当地管委会沟通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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