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解读

来源:日喀则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日喀则市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7-06-19
摘要: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的6项减税措施中,涉及增值税有两项: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二是将2016年到期的5项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下面我就落实好上述政策,向大家做几点说明。 一、为什么要简并增值税税率? 首先,简并增值

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的6项减税措施中,涉及增值税有两项: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二是将2016年到期的5项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下面我就落实好上述政策,向大家做几点说明。

一、为什么要简并增值税税率?

首先,简并增值税税率是进一步减税降负。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大家都了解,一些世界上较为发达的经济体,最近已经或拟实施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增强本国税收竞争力的税制改革。因此,不论是为了保持国内经济稳定增长,还是为了应对国际减税的竞争,未来一个时期,减税降负可能将成为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大方向。此次国务院审议确定的六项减税措施,简并增值税税率是第一项。因此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中,我们充分体现了减税这一政策精神。比如,适用13%税率的货物,全部下调至11%,没有任何货物税率上调。在政策预研时,其中有一个方案是将天然气分为两部分,居民用气部分税率下调至11%,工业用气部分上调至17%,后来经多轮慎重研究,该方案被否决,改为全部下调。可能有的同志会提出,工业用天然气税率下调,下道环节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下游用气企业的税负不就增加了吗?这种认识算的是局部账、短期账。13%税率全部下调至11%,增值税的综合加权平均税率必然是进一步降低,通过市场、价格的传导,从长远或宏观趋势看,天然气生产、销售环节税率下调,最终会逐渐传导到下游用气企业,从而降低社会整体用能成本。再比如,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解决下游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有可能出现的即期税负上升问题,对这部分产成品适用17%税率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了维持税率调整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的配套政策,相当于国家从税收角度多给了2个点左右的补贴,少征多扣,也是减税。大家要理解,对利用农产品为原料的行业给予特殊的照顾,避免其产生即期的不利的税负变化,是因为这个行业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成品大多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通过政策平转,可使这些企业不因改革即期增加税负,有利于保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稳定,避免改革增加居民生活成本、推高CPI。另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企业是购买农产品的主要行业,保持其税负稳定,可使企业收购农产品的价格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种粮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稳定“三农”发展。讲这些,是希望大家明白政策原则和精神是什么,有利于大家对政策的把握和执行。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税制。从国际增值税发展实践来看,为了实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目标,各国逐渐追求更为简明的增值税税制,简并税率、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已经成为增值税发展的趋势和主流。就税率设置档次来讲,实行传统型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以欧盟为代表)以二档税率为主,其中一档是标准税率,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服务,一档是优惠税率,适用于民生领域;实行现代型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以新西兰为代表),则只设一档税率。据我们了解,目前在实施增值税制度的160多个国家中,一档税率的约占45%,二档税率的约占30%,三档税率的约占15%,四档及四档以上税率的国家约占5%。我国就属于四档税率的国家之一,这种四档税率并存的情况,导致税制较为复杂,“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的现象比较普遍,拉大了行业间税负差距,抑制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对征纳双方来讲,既增加了企业尤其是混业经营企业的核算难度,不利于税收遵从,也不利于税收执法,征纳成本较高。因此,从规范税制的角度讲,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优化简并增值税税率,是我国下一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方向,这也是增值税立法的要求。

这次的“四并三”就是简并税率的第一步。取消13%这一档税率,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13%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粮食、自来水、图书以及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还有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资料共23类产品,范围相对较窄,且当中还有一部分免税货物,改革力度适中,对财政收入的压力较小。二是,这23类产品大多集中在民生领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税率下调,降低居民购买基本生活用品的成本,体现了国家对农业、对民生的税收关切与扶持,有助于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 

二、简并税率的政策要点如何把握?

此次简并税率的政策文件,不是很复杂,相对好把握一些,在这里仅就一些要点强调一下。

(一)关于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目前有两套抵扣体系,通俗地讲,一是核定扣除;二是凭票扣除。

——税率调整后,对于核定扣除,要加大试点推行力度。在农产品加工、流通行业试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总局联合财政部先后在2012、2013年下过两个文件。截至目前,试点推行总体不错,但地区、行业的进展不平衡。据初步统计,全国已有32个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行业开展了核定扣除试点,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占农产品加工行业纳税人的比重约12%,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占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约为38%。也就是说,全国还有4个地区未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已开展的地区中,行业覆盖最宽的已达到全部覆盖,比如北京,行业覆盖最窄的,只有1-2个行业,不平衡的特点还是比较明显的。税率调整后,各地要克服畏难情绪,进一步加大核定扣除试点的推广力度,鼓励纳税人采取核定扣除的方法计算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条件具备的行业,成熟一个,推广一个。在推行过程中,省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各地要注意相互协作,特别是周边地区,要多通气,把握好扣除标准,同一个行业,适当的差异可以有,但不能太悬殊,要注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负面舆情。总局也将开展深入研究,适时统一条件成熟的农产品行业扣除标准。

----税率调整后,对于凭票扣除,要分清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种类相对较多,税率调整的文件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对于抵扣力度,上面已经讲过,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改革前的扣除率是多少,改革后还是多少。还有一个,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应税农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后,可以按11%或改革前的扣除率抵扣。

(二)关于改革时点的衔接问题

7月1日是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大家要注意把握好这个时点前后的政策衔接,对于纳税人7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已经实现的交易,要认账,该按13%抵扣的按13%抵扣,该按13%开票的按13%开票,实事求是地去处理。

(三)关于纳税申报的调整

为配合税率简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微调,主要有两点。

一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纳税人的销售情况,11%税率一栏拆分为两栏,分别填报适用11%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

二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栏次,用于单独填报由于维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与以前相比,是略为复杂了一点,这也是我们反复权衡,尽量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必要微调。一是这样的调整,可以比较全面、清晰地反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适用的税收政策;二是作为国务院一项重要的减税降负措施,像营改增一样,政策效应、减税成果要进行后续的分析与测算,申报表进行这样的微调,也是为以后的工作奠定一个数据基础,以便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分析报表,而不用一户一户地去统计。所以,希望大家理解,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简并税率工作中要注意什么?

简并增值税税率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工作,实施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结合正在税务系统开展的营改增“大辅导”活动,全方位、多角度、持续性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使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吃准吃透政策,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政策规定和申报办法,尤其是规范开票和正确申报。规范开票,要侧重于填全、填准商品编码;正确申报,要侧重于填全、填准申报表新增的栏次,为日后效应分析打牢数据基础。同时还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特别是要关注本次税率调整中,销项端税率没有变化,而进项端税率下调,有可能引起即期税负上升的企业情况,比如营改增的企业,有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是做好效应分析工作。总局已经设计了简并税率效应分析方案,基本思路是依托于营改增税负分析平台,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数据结果,尽最大程度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但数据质量是分析的基础,各地要像营改增税负分析一样,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对纳税人辅导到位,对基础数据审核到位,确保数据质量。

三是注重防范税收风险。利用农产品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历来是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此次税率下调,又给予农产品抵扣一些特殊的过渡政策,对违法分子利用政策空间虚开发票行为要引起高度重视。按领导要求,货劳司今年依然组建了税收风险分析团队,依托增值税发票数据,继续开展税收风险的分析、推送工作。各地也要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利用农产品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控、防范与打击。 

四、延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变化?

开头给大家提到,有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19年底,其中4项没有变化,仅有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范围进行了扩大。

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并接受其监管。由于原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免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经“一行三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无法直接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此前行业也多有反映。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确实为“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通过税收政策可以引导小贷企业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因此,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在延续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将该政策的适用主体扩大至合法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即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延续以及小贷公司税收优惠政策,还涉及所得税,而所得税的专项优惠政策需按程序提请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因此,相关操作性文件还在走发文程序。

发布日期:2017-06-07 来源: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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