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一年了,“3招”防范虚开发票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华税短评 人气: 时间:2017-04-25
摘要:营改增试点中部分行业本身业务就较为复杂,再加上增值税的管理和核算也比营业税复杂,部分纳税人对现有政策及发票使用管理规定不了解,增加了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从理论上看,推行营改增方案将更多企业纳入征收增
营改增试点中部分行业本身业务就较为复杂,再加上增值税的管理和核算也比营业税复杂,部分纳税人对现有政策及发票使用管理规定不了解,增加了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从理论上看,推行营改增方案将更多企业纳入征收增值税范围,简化了税制,减轻了企业负担,对增值税发票犯罪有一定抑制作用。但“抵扣”税款的巨大诱惑,使增值税成为经济违法犯罪各税种中的重灾区。营改增纳税人有必要增强防范虚开发票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一方面,在税制转型的初级阶段,新旧制度的衔接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极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营改增试点中部分行业本身业务就较为复杂,再加上增值税的管理和核算也比营业税复杂,部分纳税人对现有政策及发票使用管理规定不了解,不关心货物来源、发票来源、货款去向等,认为只要联系业务的对方单位或个人给货、给票就轻率支付货款,增加了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确实因大意而不慎取得虚开发票的纳税人来说,往往觉得自己根本未知情虚开发票的过程,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纳税人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补缴有关税款,除了补缴虚开发票所对应的增值税,对于已结转成本的企业还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这对掉入虚开发票“陷阱”的企业来说负担沉重,损失巨大。受票企业思想上的麻痹无疑会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但纳税人若能够积极主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相应风险。
  
一是提高防范意识,注重三个一致性。
  
货物内容是否一致。核对实际购买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明细是否一致。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等,查看购买货物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等。
  
开票单位与实际销售单位是否一致。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往往都通过业务员进行单线联系,缺乏对供货企业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货企业实际情况。为规避风险,建议关注货物流情况,对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规模、资质等都要有大致了解。例如,从本地供应商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却为外地开来的,这样的异常情况应警惕,要进一步核实。
  
汇款账户与销售单位是否一致。一些纳税人采购原材料常使用现金交易,这样的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企业与实际收款企业不符,即使是虚开也难以发现。因此,购货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款,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应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二是警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间人”利诱。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中间人”在虚开发票案件中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其反侦查意识较强,且多隐瞒或伪造身份进行虚开活动。
  
“中间人”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职业介绍开票人,主要利用手机短信、网络广告向开票方和受票方提供虚开服务,从中收取费用;二是兼职介绍开票人,多为一些公司的业务员、财会人员,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介绍开票;三是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主要通过帮助不法分子注册“空壳”公司做假账,申购专票虚开。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与所谓的供货企业业务员联系需要警惕以下几方面:一是确认业务员真实身份,在接触中需观察业务员是否对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了解;二是支付货款勿用现金交易,也不要将货款直接通过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给业务员个人;三是保留交易过程中业务员提供的各类资料凭证等,一旦该笔业务出现问题受到税务机关甚至公安机关调查时,可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线索;四是即使利益诱人,或是对方承诺如何安全隐蔽,切勿听信一些不怀好意的业务员所提出的非法发票“合作”。
  
三是及时查验增值税普通发票真实有效性。
  
事实上,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警惕虚开风险,纳税人也需要关注普通发票虚开的可能性。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对于每一张发票都要慎重对待,不可为一时之利触碰虚开发票的高压线。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没有认证环节,仍存在票面虚假的情况,因此企业在收到普通发票时需要及时对发票进行真伪查验,以浙江省为例,普通发票查验真伪可在浙江省国税局外网的查验发票模块进行。因供货企业开具的发票当月可作废处理,建议企业在查验普票真伪过后,于次月征期之后再次复验发票有否作废,保证发票真实且正常有效。  
 
(上文来源:2016-07-07 ,中国税务报,作者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国税局)
 
华税短评:
 
2016年5月1日,包括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营业税成为历史。这四大行业在发票管理领域问题也较为突出,特别是,随着2016年“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企业虚开或虚接受的法律风险更加凸显,企业应从管理制度、岗位设置等方面予以重点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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