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离职如何进行衔接?

来源:赵国庆 作者: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19-01-14
摘要:从这个月开始,工资薪金的扣缴申报适用新的累计预扣法,与之前按月计算个税方法最大的区别是,累计预扣法按照纳税人一年内累计的收入和扣除进行个税计算,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个人税负的均衡和减少补退税情况出现。但是正由于累计预扣法在计

  从这个月开始,工资薪金的扣缴申报适用新的累计预扣法,与之前按月计算个税方法最大的区别是,累计预扣法按照纳税人一年内累计的收入和扣除进行个税计算,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个人税负的均衡和减少补退税情况出现。但是正由于累计预扣法在计算个税时有一定的连续性,我们需要考虑年度中间个人任职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衔接个税的计算方法才更加合理。

  由于实务中不同的公司采用不同的工资发放和扣缴申报的操作方式,导致了在累计预扣法下,个人年度中间发生入职、离职时,不同公司的操作方法上,可能导致个税计算的衔接出现多种不同的情况。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对于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已有的政策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累计减除费用的衔接计算:按照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的规定,累计预扣法的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计算: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计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做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1.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从操作层面上来看,目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已经做了安排,登录扣缴系统,选择“新报表”后,系统会自动弹出以下提示:

  其中第2条要求扣缴义务人核实完善员工的任职受雇日期,明确该日期将用于计算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额,但未明确是否同样适用于基本费用减除的计算,我们推测,系统应当会建立相应的规则,来实现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自动计算。下面我们就以不同情况下,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操作进行举例说明。

  情况一:当月发当月工资,次月申报。

  如上图,假设个人1月1号入职,1月12号公司发放当月工资,2月13号公司进行1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及1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全年工作不变动的情况下,公司共为个人进行12期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5000×12,扣除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情况二: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

  如上图,假设个人1月1号入职,2月13号公司发放当月工资,3月13号公司进行2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2,以及1月、2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全年工作不变动的情况下,公司共为个人进行11期扣缴申报,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12,以及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清缴也不需要调整。

  以上两种情况的讨论时基于个人在当年1月1号之前没有工作,且当年度连续工作,因此情况相对简单,而如果个人年度中间发生离职、入职的情形,由于前后两个扣缴义务人的操作方法不同,情况可能就要复杂一些。

  情况三

  如上图,个人1月1号入职a公司,1月13号,a公司发放当月工资。2月1号,个人从a公司离职,并于2月5号入职b公司。2月13号,a公司就其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进行扣缴申报,税款所属期为1月。

  3月13号,b公司向个人发放工资。4月13号,b公司为个人进行3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若当年度个人的工作不再变动,当年度a公司为个人做1次扣缴申报,b公司一共为个人做10次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12,扣除11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

  2月13号,a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费用5000元。

  4月13号,b公司为个人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准确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日期为2月5号,此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费用5000×2。

  当年度个人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12,汇算清缴不需要调整。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

  2月13号,a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1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4月13号,b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2月和3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当年度个人扣除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调整。

  2月5号,个人入职b公司时,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办理扣缴义务人的变更。由于此时b公司尚未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APP中无法自动显示b公司的信息,需要个人自行添加b公司的信息。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①步,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页面底端的“查询”,在“我的记录”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

  第②步,在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里选择需要修改的项目,由于每一项信息均需要单独填报,修改扣缴义务人时应逐项修改。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