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职工教育经费

来源:问税问我 作者:问税问我 人气: 时间:2018-01-11
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福利费均实行比例和实际发生双重控制,企业提取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允许扣除,同时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也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但是职工福利经费属于永久性差异,职工教育经费属于暂时性差异,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样,企业发生的哪些支出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哪些又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呢?

  遍查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的明确规定,只有2006年6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界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其中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同时第九款、第十款和第十一款有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所以,发生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财建[2006]317号归集教育经费的使用。

  注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注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包括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注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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