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阅[1994]42号 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2-22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对原由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政策(包括已批准的新产品、以税还贷和一些行业、产品的减免税政策),需要保留过渡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在1994、1995年也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1994]42号             1994-02-22

  2月17日下午,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主持会议,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的有关问题。国务院副秘书长何椿霖、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副秘书长曾培炎和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财政部刘仲藜、经贸委王忠禹、体改委贺光辉、税务总局金鑫作了汇报和说明。

  据汇报,新税制运行1个多月以来,总体情况是顺利的、正常的,对新旧税制衔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了解决办法。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和物价大幅度上涨,税收收入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社会各界和大多数企业对新税制的反映是好的,没有给生产和流通带来不利影响。

  会议认为,1个多月的实践证明,财税体制改革方案是正确的,广大财政、税务干部认真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成绩应充分肯定。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对各项改革方案还有一个熟悉、认识过程,有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暴露出来,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绝不能掉以轻心。财税改革是今年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目标是建立一个新的运行机智,不能期望在1年内解决所有的财政问题。为了稳定大局,减少矛盾,防止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对国家过去已给的优惠政策近期内应尽量维持,但新的减免税口子坚决不开。会议经过讨论,原则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所作的汇报,并对一些具体问题,议定以下意见:

  一、对因税负变化、增加负担而又难以自行消化的少数企业采取某些特殊措施,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

  (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部分建筑用材料(如砖瓦砂石等)、生物制品、中草药和中成药,以及以动物为原料生产的手工艺品等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为有利于农业产品的流通,将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三)对国有粮食企业批发调拨的军队粮油、城市居民用粮油和农村返销粮油,以及零售的城市居民粮油,在1994年和1995年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四)对销售外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五)对批发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商品(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继续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生产、销售小化肥、农药、农膜、饲料的,继续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六)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七)为支持残疾人就业,平衡水手政策,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八)为平衡生产、流通企业的税负,对商业部门去年年底存的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已补征入库的,退还给企业。

  (九)为支持电影行业的发展,对电影制片销售电影拷贝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关于黄金征税问题。为保证纳税环节的连续性,对黄金生产、配售、加工等各环节,都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生产和银行配售部分,可采取即收即退的办法予以返还。

  (十一)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对保险公司承保的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原由国家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对原由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政策(包括已批准的新产品、以税还贷和一些行业、产品的减免税政策),需要保留过渡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在1994、1995年也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二)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传税照顾,基本维持原来的减免税范围和内容。有关军队企业减免所得税问题另行研究。

  三、关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处理问题

  (一)现行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予以保留,单独予以明确。主要有: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2.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富余职工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意顶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少、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公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二)现行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中,需要继续实行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解决,但不在实施中明确,而在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中明确的项目有:

  1.地质矿产部附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取消税前列支10%的办法。

  3.水利工程单位取得的收入,“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

  4.对外承包公司境外收入,“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

  5.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八五”期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中,属于已经过时、明显不合理或者在改革中已经解决的,予以取消,主要有:

  1.所得税前提取的单项留利、在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政策。

  2.对4种电子产品减征所得税的政策。

  3.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减征所得税政策。

  4.归侨办私营企业的免征所得税政策。

  5.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集体企业的减免所得税政策。

  6.边贸地区内联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政策。

  7.科研单位的“中试”产品所得,可免征所得税政策。

  8.原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9.所得税前归还贷款政策。

  四、关于云南中缅边境小额贸易税收问题

  (一)对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按6%的征收税率征收增值税,不能征收边境建设

  费。

  (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农业产品以外货物,按6%作进项税额扣除。

  五、其它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目前还有一些反映,请财政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再作进一步研究,在充分听取个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据以制订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未发布以前,暂不执行土地增值税条例。

  (二)关于股票转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有关部门再作进一步慎重研究,在作出具体征税规定前,一律暂不征税。

  (三)关于资源税问题,一些独立矿山反映纳税有困难,请财政部、税务总局、经贸委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四)去年国务院已批准在海外发行H股的9家企业,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今年新批准到海外发行H股的企业,其所得税税率问题,请财政部、税务总局全面考虑,再作进一步研究。

  (五)关于卷烟、名酒的消费税计价格问题,请国家计委会同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运输费用在增值税中不能扣除问题,各方面反映较多,请财政部、税务总局抓紧组织调查提出解决意见。

  (七)为解决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税务总局已采取了两项紧急措施:一是对年销售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但能正确核算销项、进项和应交税额的工业及批发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税票;二是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那些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企业,不能开专用发票的问题。请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规范性的解决办法。

  (八)关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以及海南经济特区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问题,另行研究。

  (九)要严厉打击印制、销售、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对已发现的案件要抓住线索,一查到底,从重从快进行处理,请公安部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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