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合伙企业个税税率最高35% 有创投称已补缴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第一财经 人气: 时间:2018-08-31
摘要:近些年,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对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但在加强税收征管、统一税收执法口径的大背景下,第一财经记者多方了解到,税务稽查

近些年,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对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但在加强税收征管、统一税收执法口径的大背景下,第一财经记者多方了解到,税务稽查部门正准备对之前的做法予以纠正,统一按照现行规定征收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实际上,按5%~35%税率缴纳并非新政,而是一直以来的税务政策,只是之前国税和地税对政策各有裁量和执行力度的不同。

根据2000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的部分适用最高35%税率。

8月30日税务总局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答问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公开表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至自然人合伙人时,应按照5%~35%缴纳个税。

安永税务服务合伙人糜懿全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总局此次进行清理统一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的5%~35%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但是,由于税率从此前的20%上升到最高的35%后,会影响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资。

一位上海创投机构合伙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对行业影响很大,影响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杭州已有部分创投机构近期按照35%的税率补缴了税款。根据媒体报道,一些其他地方创投机构也相继被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来补缴税款。

一位地方税务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此前几年当地一直对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按20%征税,但这一行为在今年已经被上级部门叫停,正在等待税务总局协调。

糜懿全解释,目前税务部门对合伙企业层面并不征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具体合伙人进行征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法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不管收入是否真的分配至个人,都应该按照相应的收入分配比例来交税。

前述创投机构合伙人表示,公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是按20%征收个税,同样是投资收益,为什么支持新经济的私募股权投资要承担更高的税收?这样对企业来说税负较高,而且投资亏损的部分不能抵扣也不公平。

“一些地方按照最高35%征税是合法合规的,一些地方对投资性收入按照20%征税虽与现行法律不一致,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下一步税法参照国际惯例在这方面可以更加完善。”糜懿全说。

为了鼓励合伙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投入,近些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政来减轻创投企业税负。比如,今年7月1日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也享受同样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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