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30
摘要: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条款修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3-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首段“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第一条“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重庆市税务局”。附表二第二条、第四条“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条款修订]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屋提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

  
  一、平台企业备案

  需要开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的平台企业,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无车承运人平台企业文件。

  (二)平台企业公司章程。

  (三)物流平台系统说明。物流平台系统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四)会员注册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包括平台企业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注册管理制度。

  (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应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平台企业内部代开人员管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法律权利义务提醒等内容。

  (六)《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附件1)

  [条款修订]平台企业应全面、如实提供上述(一)至(五)款资料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加盖平台企业公章和骑缝章)、(六)款资料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将第(六)款资料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同意备案的平台企业,方可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

  税屋提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重庆市税务局”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确认

  需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首先向平台企业申请注册为会员,并在首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平台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资料。

  提供(一)至(三)款证照、资料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平台企业互联网物流平台进行图片资料上传备案,也可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到平台企业所在地进行备案,并应确保提供证照、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平台企业需对本条(一)至(三)款证照、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确认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以下简称“代开会员”),平台企业方可为代开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企业应妥善保管代开会员的电子图片信息或复印件,按户归档留存备查。

  代开会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提交相关资料供平台企业审核。

  三、平台企业应与代开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的协议(范本详见附件2)。对协议范本有变更或增减条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变更或增加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一)平台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为在本平台企业注册的代开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为代开会员通过本企业平台承揽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不得为代开会员从事的其他应税行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平台企业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代开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依次注明代开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平台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清单等内容应与代开会员通过本物流平台系统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物流平台系统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五)平台企业接受代开会员为本企业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代开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相关规定,代代开会员向平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代开会员向平台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平台企业提交《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企业暂停为代开会员提供代开服务:

  (一)代开会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开会员异常,通知平台企业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六、物流平台系统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代开发票等相关信息,平台企业应统一归类存储,以备核查。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平台企业按月代代开会员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代开会员。

  (二)平台企业为代开会员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平台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三)代开会员应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计入其增值税应税收入中,并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

  规定抵减已由平台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平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暂停其试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或提供虚假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二)未认真审核代开会员资料,代开会员注册信息不准确的;

  (三)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税款的;

  (四)其他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未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平台企业整改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恢复其试点资格。

  九、平台企业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十、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平台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平台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票金额、税额等)和对应的代缴税款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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