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签阴阳合同,中介被处罚,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来源:《董某1与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18号 一 协议约定税费由买方承担 2016年7月2 作者:德衡税务团队 人气: 时间:2018-03-23
摘要:房产交易中为规避税费签阴阳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但阴阳合同隐藏着很多的风险。 来源:《董某1与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18号 一 协议约定税费由买方承担 2016年7月27日,出卖人董某1(董某2代)与买受人郎某在鼎诚公司的居间

  房产交易中为规避税费签阴阳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但阴阳合同隐藏着很多的风险。

  来源:《董某1与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18号

  一 协议约定税费由买方承担

  2016年7月27日,出卖人董某1(董某2代)与买受人郎某在鼎诚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出卖人将1002号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成交价格为203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作价为306万元。

  同日,甲方董某1(董某2代)与乙方郎某、丙方鼎诚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丙方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同日,甲方董某1(董某2代)、乙方郎某、丙方鼎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条、成交价格。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两者总计为509万元,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第三条、税费的承担。甲、乙双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所增加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而丙方预算税费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机关实收为主。

  2016年9月19日,甲方董某1(董某2代)、乙方郎某、丙方鼎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董某1自愿以503万元房价和家具家电6万元共计509万元出售1002号房屋给乙方郎某,甲、乙双方于2016年7月27日通过鼎诚公司签订经纪成交版合同编号(2014167)和补充协议编号(0000618)。

  二 网签价格与成交价格不符

  2016年9月28日,鼎诚公司依据董某1和郎某在《居住服务合同》的授权,办理了1002号房屋的网签手续,网签合同编号:C1378400)。网签合同中载明:出卖人董某1,买受人郎某,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石景山区1002号,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201万元,其中自有交易结算资金为141万元,买受人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划转自有资金。

  三 因纳税问题对簿公堂

  2016年10月13日,董某1、郎某、鼎诚公司办理1002号房屋的缴税过户手续时,郎某认为应以网签合同载明的201万元作为缴税依据,董某1主张应以《补充协议》载明的503万元作为缴税依据,拒绝在网签合同上签字,最终未能完成缴税过户。

  郎某于2016年11月3日以董某1为被告提诉讼。董某1作为反诉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以郎某为反诉被告提出反诉。

  法院支持了买房人郎某的诉求,判决郎某支付董某1剩余房款,并要求董某1协助郎某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1002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郎某名下。

  四 经纪公司被处罚

  2017年6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鼎诚公司在从事1002号房屋买卖经纪业务过程中,存在为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取消鼎诚公司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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