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异地追缴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时间:2015-11-15
摘要:源泉税是什么?源泉扣缴是什么?源泉税的扣缴人是谁?什么情况要交源泉税?哪些非居民企业适用源泉扣缴?源泉税的税率是什么?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扣缴税款?等等问题,困扰着需要和源泉税打交道的财务人员。 网友62611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源泉税是什么?源泉扣缴是什么?源泉税的扣缴人是谁?什么情况要交源泉税?哪些非居民企业适用源泉扣缴?源泉税的税率是什么?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扣缴税款?等等问题,困扰着需要和源泉税打交道的财务人员。

  网友62611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提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这条规定中“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指的是哪些税费?

  廖体忠: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营业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

  网友85283:技术转让分为几种?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用,是否需要开具税务证明?

  廖体忠:技术转让分为所有权的技术转让和使用权的技术转让。如果属于所有权的技术转让,倾向于按照转让财产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使用权的技术转让,则应该按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网友“外企会计”:我们已将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当地缴税,是否还要追回?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是否存在双重征税行为?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倍~3倍的罚款,并追缴纳税人税款。如果我国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征税权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退税,或申请启动相互磋商程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网友“西瓜99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服务费所得应该按照哪个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多少?

  廖体忠: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据实计算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对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有些协定规定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则应由支付人就其收入额按照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协定限制税率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协定规定执行。

  网友“心相印”:来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由其自行进行纳税申报,我公司在对其付款时需开具《税务证明》。如果没有到按季预缴的时间,我们应提交什么文件?

  廖体忠:你公司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要求,提供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的文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年度或季度申报纳税的证明资料等。

  网友“水晶盒子”: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的非居民雇员,是否要自行申报纳税?

  廖体忠: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的非居民雇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或由税务机关指定单位扣缴。

  网友“文本文件”: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

  廖体忠:外国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无须申请免税。但涉及应缴纳营业税的,按营业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网友“计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需要缴纳哪种税?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廖体忠: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界定劳务的性质。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按照《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界定劳务性质。凡属于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网友85712:非居民企业(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哪条规定纳税?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说非居民来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就适用于第二款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85397:关联企业间的一些代垫费用,如代收代付费用等,是否要视为关联交易准备同期资料?

  廖体忠:只要是关联企业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代收代付行为也属于关联交易。至于准备同期资料,只要企业不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三个条件,都应该准备同期资料。

  网友“微微安”: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否还有“预提所得税”的概念?其税率是多少?

  廖体忠: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源泉扣缴所得的范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这类所得是属于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的所得。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优惠形式将税率减为10%。

  网友PHCT2:如果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提供服务,且全部在境外提供,若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很难直接向非居民企业追征税款,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向境内的扣缴义务人来追缴税款?

  廖体忠: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3倍的罚款。

  网友“炒胡豆”:我公司在国外取得了外国公司为我公司设计的方案,但由国内向国外支付设计费,我公司应凭什么发票入账,是否代扣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

  廖体忠:应凭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入账。如果设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设计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那么外国公司应就其在境内取得的设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代扣的问题。

  网友“向日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在华从事仓储租赁,按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文件进行税务管理。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支付境外租金进行源泉扣缴。我们要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我们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廖体忠:问题中提到的关于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的性质问题,如该非居民未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提供仓储租赁服务,而是委托独立代理人管理和交易,则属于消极所得,对其租金收入应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作为经营利润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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