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VS研发加计口径差异对比

来源:行成思语 作者:槿思成 人气: 时间:2017-06-20
摘要:前言: 该项对比,系按照文件逐条对比,差异分析系思成个人理解,具体请以国家政策为准!花了8个小时的时间,逐条理解,查找相关资料,整理而得,不对之处,敬请指出! 首发中国会计视野,同步与行成思语微信公众号! 项目 高新认定 研发加计 差异分析 文号
前言:该项对比,系按照文件逐条对比,差异分析系思成个人理解,具体请以国家政策为准!花了8个小时的时间,逐条理解,查找相关资料,整理而得,不对之处,敬请指出! 

项目
高新认定
研发加计
差异分析
文号
高新认定科技局主导,研发加计为税务局主导
适用行业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
负面清单管理,排除了7个不适用的行业
因目的和用途不同,作为两个彼此相互联系又不同类型的事项;
优惠形式
税率优惠
税基优惠
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
研发的定义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同时也限定不得加计的活动范围: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高新限定的正列举的不包括范围较研发加计更少;
2)在加计扣除政策强调研发活动的“系统性”,即企业对研发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规划,对研发活动的限定更为严格,这也是以往年度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中既要有立项计划说明项目的明确目标,又要有成果报告和效应情况说明等文件证明该目标活动的系统性。
研发人员的定义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加计扣除中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并给出严格的界定,高新认定中科技人员随包括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但有工作时间的限制;
2)高新认定直接明确管理人员可以作为相关范围;研发加计扣除并未指明管理人员,强调为具备相关专业和技术经验等的直接研发相关的人员;若仅仅是管理人员不具有相关的专业和技能便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口径。
账目设置
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基本相同,均为设置辅助账管理
费用归集扣除
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加计扣除明确了取得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收入需扣减归集计入的研发费用,而高新认定未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新的高新认定办法后,减少了与研发加计扣除的差异化,两者表述基本相同;
   
折旧运维及租赁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加计扣除政策在直投的费用归集方面,严于高新的要求,只允许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租赁费进行加计;但高新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均可归集,例如厂房等;
2)对于长期待摊费用,研发加计未将其纳入。即相关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高新认定政策以知识产权代替了专利权,原因系知识产权是高新认定的核心要素,不具有知识产权不得申请高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工作指引,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限于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
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高新和研发加计口径基本相同。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1)装备的调试费用不参与研发加计扣除;
2)试验费用高新认定的正列举较研发新增了田间试验费。
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会计核算未明晰,高新认定和研发加计的内涵意义应该基本相同,但是高新认定有进行更为明晰的解释。
委托外部研究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委外研发费用,委外和合作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会计政策全部计入,高新认定和研发加计则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2)高新认定对于所发生的费用有明确其要求,即成果归委托方,并且与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3)关于安装独立交易原则中,研发加计明确了管理方式,即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用于备查。
 4)研发加计对于委托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此处境外的定义两者相同,均为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加计扣除包括分析和评议,高新认定政策包括的通讯费,从政策内涵来看,应该同属“等”字的列举范围中;
2)高新认定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而加计扣除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一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口径是作为研发费用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从而作为确认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其“其他费用”的口径应会较为宽松;而加计扣除,口径更紧,享受范围更广,未在正列举范围内的费用,加计会存在一定风险或者需要做好解释的准备。
兜底条款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加计有兜底条款,而高新无。
管理方式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97号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整体对比而言,采用的是自律+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均需留存资料备查。研发加计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了结合,同时研发加计的要求更为明确和细致。
监督情况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从监督管理而言,高新认定涉及部门更多,研发加计为税务机关,同时研发加计明确了核查力度为享受优惠企业户数的20%。

参考文献:

企业研发费用不同归集口径比较研究(东南大学学报)

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差异(来源纳税服务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处理不当,“高新”资格或被取消(华税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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