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告2017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4-11
摘要:国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逐笔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告2017年第1号      2017-4-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完善和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范围内的国税系统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国税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国税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国税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新启用联次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发布。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国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照《办法》做好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根据《办法》,制定全区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用量计划编制、设计、印制、领发、保管、盘点工作;

  3.负责本级和全区税收票证的核算及报表的编报工作;

  4.组织全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5.组织全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和业务培训;

  6.负责权限范围内税收票证停用、交回、损失核销、销毁等工作;

  7.负责全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推广。

  (二)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贯彻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2.负责权限范围内税收票证的用量计划编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审核、检查、销毁、盘点等工作;

  3.指导和监督本级及本地区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税收票证的核算及报表的编报工作;

  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和业务培训;

  7.负责本级及本地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具体实施。

  (三)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贯彻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2.负责权限范围内税收票证的用量计划编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审核、检查、销毁、盘点等工作;

  3.指导和监督本级及本地区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4.负责本级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核算及报表的编报工作;

  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和业务培训。

  设区市级国家税务局的车辆购置税管理征收分局参照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执行。

  (四)使用税收票证的国税机关(部门)票证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部门)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审核;

  4.负责本单位(部门)税收票证的盘点和缴销工作;

  5.负责本单位(部门)税收票证的核算及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国税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国税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国税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国税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国税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时,由国税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车购税管理实际,启用四联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基础上增设存档联,用于国税机关留存作征管档案资料),专用于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方式向国税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时,由国税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国税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国税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国税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国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四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国税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国税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国税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国税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国税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的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七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是指国税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为履行征管职责,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它当事人收取的款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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