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16]137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31
摘要:省局将组织人员开发纳税人外出经营业务网上办理功能,届时要做好纳税人外出经营网上办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尽早实现纳税人外出经营业务网上办理,外出经营网上管理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6]137号      2016-10-31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园区、景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跨地区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外出经营活动有关税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流程

  (一)《外管证》适用范围

  根据我省税收工作实际,纳税人跨县(市)经营,应按规定开具《外管证》。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首页复印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由其负责资料接收、查验和归档等工作。

  (二)《外管证》开具流程

  1.外出经营证明申请开具:纳税人在从事外出经营活动前,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应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外出经营证明开具”模块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当场开具《外管证》(可加盖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

  2.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验登记,由其通过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模块(选择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和国税或地税科、所,通过金三系统自动向同级对方机关推送报验户信息),完成报验登记(纳税人外出经营货物的需对其进行查验货物申报),并为纳税人办理预缴申报、增值税发票领用(仅适用国税)和增值税发票代开以及代征地方税费等业务。

  3.外出经营情况申报和报验核销:纳税人跨县(市)经营活动结束(《外管证》到期或外出经营活动的合同总金额项目已完成的),应当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其结清税款,如有对方机关税款未结清的,应通知对方机关结清税款并核销报验登记。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无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加盖业务专用章)。

  4.外出经营证明缴销: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提供《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相关完税证明资料,申请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三)监控外出经营活动信息,规范经营地涉税事项和机构所在地申报流程

  1.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开具《外管证》时,应在模块内的“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栏内注明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或简易的计税方法以及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联系电话等字样,以便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准确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2.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纳税人跨县(市)经营活动期间,应通过金三核心征管系统“预缴查询”模块,密切关注其在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当期预缴税款信息,掌握《外管证》开具有效期限,对即将到期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缴销业务。

  3.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依法按期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根据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申报表内自动带出的增值税预缴税款信息或有关完税凭证,及时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有效落实国税地税协同管理外出经营税收合作事项

  一是健全完善监控机制。为确保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及时准确办理业务,经营地国税机关应规范办理报验登记业务,按默认选项选择主管地税机关和地税科(所),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报验户信息,纳税人通过报验登记,经营地国税机关为其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和增值税预缴业务,经营地地税机关为其办理地方税费征缴业务。

  二是共享信息开展风险管理。为便于地税机关深入开展税种税收风险,有效堵塞有关地税税种漏征漏管,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在纳税人完成《外管证》缴销后,及时通过“国地税共享ftp”向同级地税机关推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外出经营期间销售的货物及服务名称、外出经营地点、合同有效期限和合同金额、税款缴纳情况。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二)《外管证》开具数量。国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若《外管证》经营方式为建筑安装,并在同一县(市)的有多个施工项目的,可按照每一个经营项目,分别开具《外管证》。

  (三)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为其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将纳税人“国地管户类型”选择为“国地共管”),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别为其办理增值税预缴及地方税费征缴业务。

  (四)推行外出经营网上管理。省局将组织人员开发纳税人外出经营业务网上办理功能,届时要做好纳税人外出经营网上办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尽早实现纳税人外出经营业务网上办理,外出经营网上管理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应加强对优化《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宣传工作,将办理业务所需资料清单和流程予以公示,确保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相关业务。

  (二)严格规范办理。一是县级国税机关应严格落实此次优化《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递相关资料,全面、准确填写《外管证》等相关文书项目内容。二是严格追究责任。对在有关巡视、督查等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办理《外管证》开具、报验登记等情形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工作岗位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后续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采取加强沟通联系、系统比对分析等有效措施,强化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后续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未如实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造成少申报和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入绩效考核。按照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已将落实国税地税协同管理外出经营税收合作事项纳入国地税合作绩效考核范围,将落实优化《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工作纳入征管规范绩效考核范围。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税务总局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关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学习贯彻。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省国税局征科处联系人:刘伯军、孟江林,联系电话:0971-8223874、8221722;省地税局征科处联系人:刘玉涛、韩会年,联系电话:0971-6165921、616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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