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5]11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09
摘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八、强化创新创业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力度。

  (二十五)严格督查考核。把发展众创空间纳入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年度考绩和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同类型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激励。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六)其他。本实施意见涉及市区众创空间及相关企业资金补助,根据现行财政分配机制由市、区分别承担,由各区财政兑现后,再由市级财政兑现,各县(市)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执行期为5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附件

温州市众创空间和众创社区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众创社区等新型创新创业平台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温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

  众创社区是指在温州市范围内将创新创业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投资人与投资机构服务、互联网+新业态服务有机结合的全要素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融合孵化加速、投融资服务、天使及创业培训、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接以及开放运营等元素为一体。

  第三条 温州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和众创社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全市众创空间和众创社区创建的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创建的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含5年)的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三)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能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包括会议室、洽谈室等)。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至少5名以上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能提供代办工商注册、财务代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代理、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能提供项目路演、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能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六)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七)与20家以上(含20家)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3人以上含3人)签订了服务协议。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材料包括:

  (一)温州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wzkj.gov.cn/);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三)租用场所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众创空间活动一览表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入驻企业情况表;

  (六)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温州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并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审定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温州市政府颁发“温州市市级众创空间”牌匾,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办。

  第三章 众创社区认定管理

  第七条 众创社区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升质量的基本原则。申请温州市众创社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空间规模。众创社区规划占地面积约1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市区(市级功能区)众创社区区域内的众创空间累计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县(市)众创社区区域内的众创空间累计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建立新型社区服务机构,推动建设服务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系统;建立社区创业导师库,定期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建立创新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等全过程服务;建立融资支撑平台,拥有一定数量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合作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三)具有集成的政策支持。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与服务等各项政策的落实;全方位支持社区内众创空间教育培训、创新大赛举办等活动开展,成为全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示范区和落实各级创新创业政策的集聚区。

  (四)具有鲜明的街区形象。公共配套设施和景观性项目合理布局,街区外立面经过统一改造和美化,拥有众创社区徽标(LOGO),集聚众多的创新创业者,打造成为集中式“办公+居住+社交”的综合社区平台。

  (五)具有浓厚的创新氛围。广泛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评选创新创业领军人物,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积极宣传倡导敢为人先、百折不挠的创新创业精神,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第八条 申请认定温州市众创社区,应提供众创社区建设方案和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区域内众创空间分布、建设主体、保障措施以及分年度(3年)建设目标。

  第九条 温州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市级众创社区认定申报,并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审定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温州市政府颁发“温州市市级众创社区”牌匾,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办。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众创社区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建立众创空间、众创社区年度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众创社区称号。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业型众创空间和众创社区认定和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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