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重点解析:住房贷款利息

来源:税屋 作者:楚天 人气: 时间:2019-01-28
摘要:本次个税改革首次确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一些甜蜜的负担——学习适用这一新制度。值得肯定的是,整个税务系统自税务总局以下,通过网络、微信、现场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进行了大力普及,可谓是全民言个税、人人算扣除。

  本次个税改革首次确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一些甜蜜的负担——学习适用这一新制度。值得肯定的是,整个税务系统自税务总局以下,通过网络、微信、现场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进行了大力普及,可谓是全民言个税、人人算扣除。

  经研读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文件,笔者逐一对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重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希望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充分、顺利地享受到国家释放的减税红利。

  六、住房贷款利息

  (一)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有几个关键点:

  1.所购为“境内”“住房”。

  从个人所得税APP提供的“房屋坐落地址省市地区”下拉选项来看,“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

  “住房”仅指自住房,商铺等投资类房屋以及商住两用房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可以扣除,且后者也无法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014年9月,央行正式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据此推论,首套住房“贷款”应指境内商业银行提供的购房贷款,向个人或者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买房的,不在此列。此外,银行应包括在境内注册经营的外资商业银行。

  实际操作中,可咨询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

  3.购买主体

  文件要求住房为“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简单来说,就是不管房本写谁的名字、也不管贷款合同谁签字,只要没超出夫妻二人,而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即属此项扣除范围。

  所以,如果是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贷款人为父母的,则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二)扣除标准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央行的规定,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仍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但按照国发[2018]41号文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如纳税人的第1套住房已享受了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即便可以享受首套房贷政策,也不可以再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了。

  (三)扣除方式

  1.婚后只买了一套房的,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2.按照税务总局的个税问答,夫妻任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且婚后夫妻仅有这一套房的,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而不是只能由购买方扣除。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均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上述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留存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作者:楚天,此前曾供职于北京市税务局(原北京市国税局),现供职于某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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