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辅导

来源:怀柔区国税 作者:杨增强 人气: 时间:2018-04-07
摘要:一、前言 本次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辅导主要按直接减免税政策和间接减免税政策两部分内容进行,共涉及6项优惠政策。每项优惠政策都将按照参考文件、政策梳理、报表填报、优惠备案4块内容进行辅导。 (一)直接减免税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重点辅导内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5.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表格:《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解读

  “在《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基础上,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后续管理范围。《认定办法》出台以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期间是否需要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较大的争议。经与财政部、科技部沟通,《认定办法》第十六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因此,公告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范围明确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和享受优惠期间,统一了管理范围,明确了工作职责。

  二是调整后续管理程序。此前,按照203号文件的规定,税务部门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追缴高新技术企业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照《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告对203号文件的后续管理程序进行了调整,即,税务机关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三是明确追缴期限。为统一执行口径,公告将《认定办法》第十六条中的追缴期限“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避免因为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执行时间和衔接问题

  一是考虑到本公告加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是《认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在有效期内。在一段时间内,按不同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将同时存在,但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并不一致。为公平、合理起见,公告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以妥善解决新旧衔接问题。即按照《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按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照20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废止。”

  3.报表填报

  (1)月(季)度预缴可以享受。

  表格:《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

  表格:《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2)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报对《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调整较大,应分析填报A107040表“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A107041表相关行次数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依据填报说明,其他税收优惠表是由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的,例如A107010表、A107012表、A107020表、A107040表A107042表,填报说明都是“本表适用享受XX优惠的纳税人填报”或“本表由享受XX优惠的纳税人填报”,但A107041表的填报说明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表格:《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表格:《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4.优惠备案

  (1)备案资料: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备案流程:

  ①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网站,点击首页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②采用一证通证书等方式登录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提示:对网厅操作步骤不是很熟悉的纳税人,建议先下载操作指南进行学习。如遇系统问题可以点击常见问题或客服支持,向网厅服务商的客服人员进行咨询。

  ③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后,在首页或“业务定位查询”模块录入“所得税相关事项”进入所得税优惠备案模块。

  o业务定位查询

  在页面上部的查询框中输入要办理业务的部分或全部名称,点“业务定位查询”,可以找到要办理的业务。

  ④点击屏幕左侧“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后在屏幕右侧寻找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点击后开始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提示:

  1.“享受优惠期间”应填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具备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应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文件(证书)有效期”:应填报三年有效期

  3.“有关情况说明”:应简述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内容,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哪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服务领域》等。

  ⑤保存并上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后,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其他优惠备案资料。

  ⑥点击屏幕左侧“年度申报附送资料”后在屏幕右侧寻找高新技术企业年报附送资料《研发费结构归集表》,点开后进行填报。请注意:该归集表数据应为A107041表本年度相关数据的明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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