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18种异常行为,财务应如何防范虚开风险?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华税点评 人气: 时间:2017-08-04
摘要:注意: 如果公司大量存在以下18个异常行为,就离虚开发票不远了!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3、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

注意:如果公司大量存在以下18个异常行为,就离虚开发票不远了!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3、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9、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10、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1、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2、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13、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4、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15、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6、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17、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税务局建立了2个库(高风险行业库、注册地址风险库);

18、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任。

 

关于开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学会这四招

财务再也不用担心收到虚开发票!

 

第一招

 

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小窍门:纳税人可以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http://www.nacao.org.cn)核实交易对方的企业信息!

 

第二招

 

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三招

 

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第四招

 

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 2017-07-28)

 

华税短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6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其中涉案金额巨大,直接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债权,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税务机关近期对虚开发票行为也处于严打态势,企业一旦涉嫌虚开,即将面临巨额的财产损失,主要负责人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应当了解虚开的危害以及后果,做好事前工作,防范于未然。

相关政策——法[2018]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