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9]8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固定资产抵扣重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9
摘要: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将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编制成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备案后新增固定资产类别的,企业应于购入固定资产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固定资产抵扣重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9]81号           2009-03-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是全面实施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的第一年。为了更好地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的平稳发展,同时,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抵扣管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全省《2009年税收专项整治和重点评估工作方案》,省局决定,对固定资产抵扣管理作为今年流转税重点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规范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和抵扣管理。

  1、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将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编制成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备案后新增固定资产类别的,企业应于购入固定资产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2、企业应按月将需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票抵扣联(包括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25份及以下一册),封面要求注明份数、金额、税额。

  3、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在将已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入当期进项税额申报的同时,应如实填写新增的纳税申报表附表3《固定资产进项税税抵扣情况表》。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和抵扣的税务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并备案,固定资产目录报备工作原则上于4月底前全部完成;要加强对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附表3的辅导和督促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申报抵扣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的开展。同时,注意根据企业上报的固定资产目录及其用途,结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和界定,加强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范围的确定工作。

  二、建立固定资产抵扣抽查制度。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由于各行各业固定资产种类繁多,且税务部门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不尽一致,对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将是政策运行初期的一个工作重点。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的顺利实施,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同时避免企业因政策理解偏差造成损失。省局决定对固定资产抵扣管理建立抽查制度。

  1、建立抽查制度。各市可根据税源分布情况,制定具体抽查制度,安排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抽查计划和抽查期间(按月、按季)。抽查后,对未抽查的月份企业应进行自查。对抽查和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进行税务处理,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原则上,一年内对所有发生固定资产抵扣行为的一般纳税人抽查两次,抽查的月份数量由各市确定。在对固定资产抽查管理工作中,注意与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巡管制度相结合。

  2、规范纳税人固定资产税务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运用抽核查情况,进一步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抵扣管理、资产处理管理等,运用不同方式方法,逐步掌握和建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目录,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增减目录明细,按户逐步建立起企业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目录档案资料。通过以上措施,做到在规范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管理,为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的同时,减少纳税人因政策理解不一致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3、抽查工作安排与要求。为了使全省固定资产税务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开展,各单位第一次抽查与自查工作请于7月中旬完成,于7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和《全省固定资产核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全省固定资产抽查问题类型统计表》(附表2);第二次抽查与自查工作请于11月中旬完成,于11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同时,为了及时掌握各地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按月统计上报制度,4月15日上报第一次阶段性抽查成果(附表1和附表2),从5月份开始,各地于每月25日前上报抽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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