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申报的几个误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伟 人气: 时间:2018-12-10
摘要:笔者发现,目前企业在申报环保税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较为常见的误区: 一是直接利用在线监测数据申报。很多纳税人在利用在线数据进行报税的时候,主观、片面地认为,在线监测的指标就是环保税应该报税的税目,没有充分认识到环保税法中明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笔者发现,目前企业在申报环保税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较为常见的误区:

  一是直接利用在线监测数据申报。很多纳税人在利用在线数据进行报税的时候,主观、片面地认为,在线监测的指标就是环保税应该报税的税目,没有充分认识到环保税法中明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要按每个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并对前3项进行征收的规定。

  二是监测报告直接作为凭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和监测频次,大部分纳税人把监测报告的内容,直接作为纳税的凭证。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污染物都是应税污染物,都需要缴纳环保税。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内容及频次,与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明显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监测报告可以跨月沿用,但不得使用跨月沿用的数据申报减税,同时明确监测报告不能跨季度沿用。因此,相关的纳税人必须要区分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机关对于监测报告的不同要求,否则风险极大。

  三是只依据环保部门相关文件申报。《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中列举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很多纳税人直接使用该方法进行环保税申报,却忽略了该公告仅是已知应税污染物的排污系数法,大部分仅是各个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排放系数法,并不能用此公告直接确定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否则漏税风险很大。

  (作者:中翰税务环保税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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