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27
摘要:各地执行委和工作小组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科技部门重点做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的服务工作;税务部门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工作。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县市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与辅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科技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部门参与,重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辅导、服务工作。科技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专职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要积极发挥主动服务的作用,加强对工作小组的指导与监督,加强认定申请、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及培训服务等工作。

  二、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是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在培育、辅导、服务中开展管理;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一线,调查研究,解决问题;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联系,协同配合。通过工作方式的转变,确保尽可能多的企业得到培育和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获得认定,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能够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执行委和工作小组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科技部门重点做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的服务工作;税务部门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工作。

  四、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政透明度。各地执行委和工作小组可以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办公的方式,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认真分析、积极指导,保证企业申报材料规范、真实。

  五、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各地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科技奖励政策、财政科技投入扶持政策,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丰富自主创新产品、健全创新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六、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科技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问题的通知》,使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七、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各地应摸清本地区企业的现状,积极推荐有潜力、有基础、有条件的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备选数据库。针对入库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地应积极开展“一对一”的培育服务工作,使之尽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八、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各地要积极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的先进典型,引导和吸引企业依靠自主创新,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道路。每年要针对进入备选库的企业,组织2次以上的专题性或综合性的培训工作,使得企业能够通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实务。

  九、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各地应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帮助企业完善技术创新管理、财务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各地要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业诚信建立行业权威,为企业提供合规、合法、合适的专业化优质服务。要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公示,并在三年内不得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业务。

  十、加强跟踪服务。各地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以及出现的新问题,加强指导与服务,及时落实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能够至始至终地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持续发展,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比例。

  十一、开展统计工作。各地应加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备选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实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为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提供基础性数据。

  十二、强化工作绩效评价。各地要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工作,纳入到年终考核指标中,确定工作绩效。要将企业获得的专利数量、企业产学研成效、企业引进人才情况等纳入到年终考核范围,确定科技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

  十三、开展奖励与表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认定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给予表彰。省认定委员会将根据各市州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与辅导成效,评选优秀管理单位、优秀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优秀管理人员,加大表彰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与辅导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