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务院7项减税政策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31
摘要:我们始终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秉承“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不断提升您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务院7项减税政策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8-31

全省广大纳税人:

  我们始终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秉承“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不断提升您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推7项减税措施,这是2018年一系列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组合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出国家减税政策的精准发力,既要保证减轻企业负担,又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创业、创新和扩大就业等经济结构调整期出现的相关问题,有利于引导鼓励创新,降低实体经济主体负担。现将这些减税政策通告如下:

  减税政策一:提高购进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上限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减税政策二: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40号公告)

  减税政策三: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减税政策四:延长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减税政策五: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比例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减税政策六:扩大印花税减免范围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减税政策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区域优惠扩围

  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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