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申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CRS)?

来源:税言税语 作者:泮美芳 人气: 时间:2017-01-09
摘要:CRS实施的目的是什么?如何运作?参与机构和参与国家包括哪些? CRS信息申报对高净值人士境外资产配置有哪些影响? 具有跨国身份的财富家族成员如何筹划境外资产? 新财道将围绕这一话题为您持续解读,敬请关注。 CRS复杂性的产生是因为需要把网络扩大至所有
 
• CRS实施的目的是什么?如何运作?参与机构和参与国家包括哪些?
• CRS信息申报对高净值人士境外资产配置有哪些影响?
• 具有跨国身份的财富家族成员如何筹划境外资产?
• 新财道将围绕这一话题为您持续解读,敬请关注。
 
CRS复杂性的产生是因为需要把网络扩大至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CRS所指的“金融机构”是一种广泛定义,包括银行、某些集体投资基金、保管人、经纪人、某些保险公司和专业信托公司。
 
还要详细考虑谁的信息需要报告,因为不仅仅是以非居民个人的名义持有的明显账户需要报告,还有那些由这些人通过信托或基金控制的,以及由作为被动投资工具的公司控制的那些账户也需要报告。
 
1 谁的信息会被申报?
 
CRS参与国或地区仅对该国的非税收居民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税收居民是税法意义上的概念,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而且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不同国家都有多个认定标准。以我国为例,我国的税收居民一般包括二类: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因此以上两类税收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交换至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一个人根据中国法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根据某外国法又属于外国税收居民,此时中国仍会将其视作外国税收居民,会把他的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
 
张先生是中国人,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留学新加坡后留在新加坡,工作定居快三年,虽然持有中国护照,但成为了新加坡税收居民,张先生儿子最近刚到英国留学。张先生一直为女儿和儿子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立银行存款各100万人民币。此外,张先生还会经常跑新加坡、英国看望儿女,在新加坡银行、皇家苏格兰银行分别为女儿、儿子存款50万新币和50万英镑。中国、新加坡和英国都是CRS的参与国,三国推行CRS后对张先生家里的银行存款会有什么影响?
 
中国银行、新加坡银行和皇家苏格兰银行在CRS下,就张先生和子女的银行存款的合规要求不尽相同:
 
中国银行:需要识别两个100万人民币账户的持有人信息。通过尽职调查,中国银行发现一个账户的持有人张先生女儿在国外居住工作,并声明为新加坡税收居民。此时中国银行应当按照中国政府的CRS法规将张先生女儿的个人基本信息和100万人民币存款以及相关利息收入或其他与该账户有关的收入等信息通过中国政府传递给新加坡政府。另一个账号的持有人   张先生的儿子,虽然在国外留学,但仍然为中国税务居民,中国银行是不需要将张先生儿子的信息通过中国政府传递给英国政府的。也就是说在CRS下,英国政府是不会知道张先生儿子在中国银行100万元的这笔存款的。
 
新加坡银行:需要识别该50万新币的账户持有人信息。通过识别发现张先生女儿是中国人,但是从税法的角度,张先生女儿是新加坡的税收居民。CRS下金融机构只需要申报外国税收居民的账户信息,因此新加坡银行是不需要将张先生女儿的信息通过新加坡政府传递给中国政府的。也就是说在CRS下,中国政府是不会知道张先生女儿在新加坡银行50万新币的这笔存款的。
 
皇家苏格兰银行:需要识别该50万英镑的账户持有人信息。通过识别发现张先生儿子是中国人,也不是英国的税收居民。CRS下金融机构只需要申报外国税收居民的账户信息,因此银行需要将张先生儿子的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通过英国政府传递给中国政府的。也就是说在CRS下,中国政府会知道张先生儿子在皇家英格兰银行50万英磅的这笔存款的。
 
那么当新加坡和中国政府掌握张先生女儿和儿子在国外银行的存款信息以后,会判断与该存款有关的相关利息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纳税,从而达到打击跨国逃税的目的。
 
那么当新加坡和中国政府掌握张先生女儿和儿子在国外银行的存款信息以后,会判断与该存款有关的相关利息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纳税,从而达到打击跨国逃税的目的。
 
在金融机构决定信息交换的具体国家时,个人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至关重要。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其在境外开设的账户信息,无论是在香港、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开设,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
 
高净值人士税务筹划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的筹划。一般来说,长期定居在某个国家的外籍人士往往被视作该国的税收居民。
 
当然,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同时还属于另外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也就是所谓的双重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依据这两个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判定自己应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并在哪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2 谁来申报?
 
对机构来说,如何识别这种申报义务,可以通过回答三个问题:
 
 
CRS规定的金融机构、金融账户和传统意义上的概念很不同,范围要广得多,因为CRS规则出来的目的就是要打击跨国金融资产避税现象,因此凡是具有避税嫌疑的经济行为都要涵盖进来。
 
CRS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具体来说,包括四种:
 
存款机构: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投资实体: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一是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二是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三是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准则中规定的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上文所说的投资实体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特定保险机构: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这类实体应当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这类机构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时(例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这四种机构里面判断上最复杂的就是投资机构,每个参与国需要具体规定负有申报义务的投资机构的具体范围。
 
中国的规定: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
(三)期货公司;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五)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信托公司;
(七)其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不包括: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财务公司;
(三)金融租赁公司;
(四)汽车金融公司;
(五)消费金融公司;
(六)货币经纪公司;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
 
(中国版CRS)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者交易,因此对于这类实体通常在CRS下可以直接将其分类成投资实体。这一点在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通用申报准则(CRS)评述》第8节第20段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CRS所规定的金融账户有哪些?
 
具体来说,也是四种:
 
存款账户(Depository Account);
托管账户(Custodial Account);
某些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Equity and debt interest in certain investment entities);
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和年金业务(AnnuityContract)。
 
如果中国客户在境外其他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中持有这四类账户,那么该账户的信息将会在2018年通过CRS的自动交换机制传递给中国的税务机关。
 
在四种里面,最具复杂性的一块工作就是,怎样的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属于“CRS金融账户”?
 
在CRS下,“实体”的概念很广,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的法律安排。一般来说,公司、合伙、信托或者基金等都属于CRS下的“实体”。而当这些“实体”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是否被专业机构管理,收入是否主要来自于“金融资产”等等),其将会被分类成“投资实体”(属于CRS下“金融机构”中的一种)。
 
如果客户在这类“投资实体”中持有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那么该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就会被当成CRS下的“金融账户”,该“投资实体”需要按照CRS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该账户的持有人是否为需要申报的情形。
 
经合组织(OECD)在其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评述》中就用了17页文字来解释,可见其复杂性。同时这第三种金融账户也是CRS打击的核心内容,往往避税者都是通过在离岸地(如加勒比岛国等)设立资产持有实体来达到避税或逃税的目的,并且此类账户也属于以往国际反避税规则中很难触及的一块,因此就成了CRS重点打击的对象。
 
每个参与国需要具体规定负有申报义务的金融账户的具体范围。
 
中国的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
 
(一)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
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三)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
 
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注:本文作者系新财道家族办公室税务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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