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31
摘要: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五、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税法规定,《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考虑到多数纳税人主要从一个单位领取收入,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为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如纳税人向这些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这样有利于继续发挥源泉扣缴的传统优势,尽最大努力降低纳税人办税难度和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将为扣缴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年度汇算。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同时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渠道。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还将按一定规则给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因此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使用网络渠道办理。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各省(区、市)将指定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纳税人如选择邮寄申报的,需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将申报表寄送至相应地址:有任职受雇单位的,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寄送至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同时,为避免因信息填报有误或寄送地址不清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纳税人应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八、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第八条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一般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修改或新增的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代办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即至2025年6月30日)。

  九、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比如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必要的审核,给纳税人办理退税等等,并非等同于年度汇算“物理上的办理地点”。比如,纳税人若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年度汇算,则可以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在办公室、家里、旅途中都可以办理,但要在信息系统的提示帮助下,按照《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在办税软件中正确选择税务机关并向其提交年度汇算申报,以便税务机关更好提供服务并处理后续相关事宜。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实际地点”了。

  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1)居民个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居民个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主要考虑是,上述判断标准清晰确定,且能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上为纳税人提供就近办税的便利,而采用居住证的确定原则,还便于同纳税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相衔接,有利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各部门共同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是若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则可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汇算退税、补税?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纳税人获取退税、办理补税的方式和渠道。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则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只要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税务机关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税款不能及时、准确退付,纳税人一定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其中,对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因月度间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发性被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同时,为让纳税人方便获取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后续将会推出一系列的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有关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不断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帮助有需要的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

  同时,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避免出现扎堆拥堵,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如纳税人因工作繁忙等原因确不方便在此时间段内办理的,可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情况答记者问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发布,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公告》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顺利开展,税务总局起草了《公告》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总体上公众对征求意见稿给予肯定,认为年度汇算制度安排比较合理,体现了方便纳税人的理念,可较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缓解首次办理年度汇算可能面临的陌生感,有利于推动年度汇算制度平稳落地。与此同时,公众也对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建议。截至12月26日征求意见结束,累计有937人通过税务总局官网,提出各类有效意见998条,其中直接与年度汇算相关的意见897条,主要涉及办理方式、法律责任、退补税、汇算内容、汇算服务、办理时间等方面。经逐条梳理并认真研究,除建议取消扣缴单位为员工代办年度汇算规定、调整税法已明确的法定汇算期限等意见外,共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699条,占与年度汇算相关意见的78%。其中,能够在《公告》中吸收采纳的尽量修改《公告》内容,无需修改《公告》内容的将通过优化系统操作和后续服务措施予以体现。此外,还有101条提高“起征点”等涉及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调整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后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时充分参考借鉴。

  2.能否介绍一下,征求意见中公众对哪方面关注比较多,税务总局是如何充分吸纳并修改完善的?

  答:征集意见中涉及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方式的最多,共453条,但各方的意见分歧较大。

  一方面,部分扣缴单位或财务人员对集中代办年度汇算的工作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存有顾虑,担心增加单位财务人员负担,一旦申报错误会面临如何与纳税人划分责任的问题;另一方面,有部分公众认为,个人没办过年度汇算也不熟悉相关操作,很难独立完成年度汇算,由扣缴义务人代办比较贴近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此外,还有少数意见认为,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应当是双向选择,并希望进一步细化扣缴单位代办的操作方法、提供代办汇算的软件和强大的功能;也有个别意见建议对扣缴义务人代办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对此我们考虑:一方面,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新生事物,绝大多数个人财税知识欠缺,办税能力较弱,需要有多种举措帮助个人逐步适应并顺利完成汇算。而扣缴单位更了解个人的主要收入和纳税情况,也配有财务人员,更容易根据单位情况组织培训辅导,由其为本单位员工代办年度汇算,可较好地发挥源泉扣缴的传统优势,有助于逐步培育纳税人的税收习惯和意识,也有利于发挥社会整体效益。因此,综合各方意见,为切实方便纳税人,《公告》保留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我们也充分理解扣缴单位和财务人员的担忧和顾虑,在《公告》中对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尽量减轻扣缴单位的负担。如,针对部分纳税人收入来源复杂、扣除较多的情况,为避免扣缴单位录入错误,扣缴单位也可以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再如,为清晰界定扣缴单位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明确纳税人对其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细化了扣缴单位代办的操作流程,明确需要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进行书面确认并补充提供相关信息。单位应在法定汇算期结束前(即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这样时间节点清晰、各方任务明确,责任自然也好划分。此外,为有效弥补扣缴义务人因办理员工个税事项所发生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等支出,虽然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就有部分意见提出信息化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再像过去那么麻烦,是否还需要支付扣缴手续费或者支付比例可否降低,但考虑到此次税改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年度汇算制度的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保留了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税款付给2%手续费的规定。

  3.对纳税人自行办理和委托中介代办的意见吸纳情况如何?

  答:公众对自行办理方式更多集中在希望税务机关提供便捷办税的软件及功能上。对此,税务机关进行了充分考虑。2020年1月1日,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推出个人全国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纳税明细记录查询功能,大家可以及时查询、了解本人相关情况,以便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同时,税务总局正在对信息系统相关功能进行最后验证,待年度汇算期开始,系统将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相关数据的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更便捷地完成年度汇算。在此还想说明一点,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毕竟是一个全新的系统,除了每月支撑近3000万个单位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数千万纳税人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期还要支撑数千万人办理申报、申请退税或补缴税款,系统将承载较大压力。尽管我们已经做了许多准备,但可能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我们会及时根据各方意见,持续优化系统功能,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办税体验。

  公众对委托代理申报的意见,更多关心的是中介资质及收费问题。近年来,税务总局多次发文强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在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的同时,既引导其规范执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也严格要求其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或利用公益活动之机招揽生意,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此次《公告》中虽未增加相关表述,但这些要求不变,纳税人可关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税务部门举报。

  4.对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责任,《公告》是如何考虑的?

  答:公众主要是关心不办理、办晚了或者不如实办等行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实际上,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只是众多税收行为中的一种,同样必须遵循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依法提出申请或者放弃。依法年度汇算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对上述情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公告》中未再对此作重复性表述。但为了让纳税人更清晰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在下一步的操作指引中会详细列出,在宣传辅导、提示提醒中也会告知广大纳税人。

  5.《公告》增加了一条有关申报信息和资料留存的内容,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征求意见时,有的纳税人提出,办理年度汇算时不知道需要填什么表、报什么信息,还要不要附带什么资料,《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本着诚信推定原则,通常情况下,办理年度汇算时,纳税人只需要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即可,并且税务机关还会按一定规则,提供申报表相关数据的预填服务,尽可能减少纳税人填报申报表的工作量。如果要修改本人重要基础信息或新增享受扣除以及税收优惠的,才需要填报一些相关信息,但也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额外的证明和资料。特别提醒纳税人的是,虽然绝大多数资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但依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资料需要纳税人妥善保存以备事后核验。

  6.公众对汇算退补税都有什么意见,《公告》采纳情况如何?

  答:这方面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建议简化补退税流程、提高补退税效率等方面,有的建议提供多渠道的网上缴税方式,有的建议简化退税流程和手续、提高审核效率,也有的建议明确申请退税、更正申报的手续等。

  对上述问题,我们自个税改革启动伊始就高度重视,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积极推进网上缴税及电子退税工作。在退税方面,目前已在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对个税年度汇算退税程序进行大幅简化,尽可能提高退税效率,让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在缴税方面,为纳税人提供第三方支付等多种缴税渠道,便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习惯完成缴税。在申请退税的手续方面,因已有相关制度规定,后续将通过年度汇算操作指引等方式陆续发布,也会在正式推出的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年度汇算功能上充分体现出来,大家可以关注并体验。

  7.我注意到《公告》中专门增加了税务机关将分期分批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内容,这是如何考虑的?

  答: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不仅对纳税人是第一次,对税务机关也是第一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纳税人担心在办理年度汇算时会出现“扎堆”进而导致网络或办税厅出现拥堵。为了让纳税人有一个清晰、稳定的时间预期,踏实办税、体验更优,税务部门将采取分类分批引导办理的方式,主动提示提醒不同纳税人在一定时间段内办理,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希望得到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当然,如果一些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确实需要在税务部门通知的时间段之前或之后办理,也可向税务部门预约或者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远程办理,税务部门同样会尽力提供好咨询服务。

  8.公众都还提了哪些意见建议,这些又是如何考虑的?

  答:一些公众对办理年度汇算纳税服务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有的建议应加大宣传力度,提供短信等年度汇算提醒服务,有的建议壮大志愿服务力量,有的建议优化网络申报渠道,提供汇算进度查询、简易申报、系统自动提取便捷生成申报数据等功能,有的建议加大互联网大数据监管,提高个人所得税APP信息的准确性等。这些意见建议,我们都逐一认真研究分析,在《公告》关于年度汇算服务的部分已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将在相关工作开展以及信息系统功能优化完善中予以体现。

  此外,在本次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还就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提出了意见建议。对于这部分合理化建议,由于与年度汇算不直接相关,且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后续我们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在政策研究、制度设计时参考借鉴并不断完善。

  在此特别感谢大家对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税务部门将继续做好年度汇算各项准备工作,竭尽全力推出优化服务举措,切实帮助纳税人依法足额享受个税改革红利。也恳请社会各界对首次开展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给予理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和服务。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