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26
摘要:将原第二十三条中“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批,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批”修订为“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核,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核”。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现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将原第三条中“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修订为“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

  将原第二十三条中“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批,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批”修订为“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核,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核”。

  将原第二十六条中“退税审批部门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修订为“退税审核部门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核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核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将原第二十六条之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地税机关退税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修订为“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地税机关退税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审核,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核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核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