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1-04
摘要:根据市经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丽水市政府委托我单位代为起草。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二、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三、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地址:丽水市中山街207号;邮政编码:323000;

  联系电话2293281;传真:2293320;

  电子邮件:541229622@qq.com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1月04日—11月12日

  感谢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04日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丽水市政府委托我单位代为起草。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二、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三、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地址:丽水市中山街207号;邮政编码:323000;

  联系电话2293281;传真:2293320;

  电子邮件:541229622@qq.com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1月04日—11月12日

  感谢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04日

  附件:

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适用对象

  市区(莲都区和开发区)范围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实施方法

  (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市区应税土地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从2015年1月1日起,市区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分别为12元、8元、4元。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南环路以北至北环路、教工路以东至新和路和东环路中心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

  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除中心区域以外的城区及各办事处辖的其它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8元。

  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各建制镇行政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二)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化评价方法

  1.工业行业

  (1)工业行业减免范围:根据市经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2)供电、供热、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不列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公益性企业,参照非工业行业企业执行减免政策。

  2.非工业行业

  (1)非工业行业减免范围:市区除属于工业行业外的其他纳税人。

  (2)由市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优惠政策,其中亩均税收以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实际贡献除以纳税人用地面积计算确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对亩均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均税收3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200%以上但未达到3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三)其他减免规定

  1.房地产业,金融业,保险业,批发和零售业(仅指烟草、石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仅指电力供应),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通讯(仅指移动电信服务)等行业不享受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除房地产业外,以上其余行业限制减免仅指对上述行业中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大型中央、省属企业限制减免。

  2.对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的,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高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名单以及减免幅度由税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

  3.纳税人以出让形式新增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纳税人可选择从取得土地当年或次年起开始享受税收优惠。

  4.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从首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明之年起3年内,参照“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50%的减免。

  四、“一票否决”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

  1.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上一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单,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减免税政策资格。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排放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或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含列入政府重污染、高能耗整治行业且尚未验收的企业);

  (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受到处罚的;

  (5)产能落后、能耗特别巨大,受到各级政府部门责令限期转产或关停的(含列入政府重污染、高能耗整治行业且尚未验收的企业);

  (6)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列入D级的;

  (7)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

  2.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部门可酌情降低享受减免税幅度。

  (1)逾期办理纳税申报2次以上的;

  (2)欠缴、未缴、少缴或逾期缴纳税收的;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5)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的。

  五、亩均税收相关指标的口径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一)税收实际贡献:指纳税人税费实际入库数,具体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含自查补缴、征管评估查补税款)且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代征收入、稽查查补收入、滞纳金、罚款不计入基数。

  其中,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实际核准的免抵税额

  (二)用地面积: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纳税人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土地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

  (三)特殊情形处理

  1.“一企多地”: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的,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亩均税收。

  2. “一地多企”:纳税人将本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土地出租或提供他人无偿使用的,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该纳税人缴纳的,该出租地块上产生的税费收入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税费收入按建筑面积占比法划分。承租方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如能准确核算该土地直接产生的税费的,可以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计入。承租方属于限制性行业或者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承租方的税费收入不予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

  3.集团公司可合并计算亩均税收。集团公司合并计算亩均税收是指集团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可以合并计算,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

  4.上一年度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按上一年度土地实际使用时间将税收实际贡献折算成全年金额计入亩均税收,实际使用时间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为依据。

  六、其他规定

  (一)对经营涉及多个行业的纳税人,以主营业务划分行业,主营业务按照销售收入孰高原则确定。

  (二)当年度已注销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不予减免。

  (三)纳税人应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纳税人,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四)纳税人在减免税年度及以前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缴清的不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及稽查查补税款不得减免。

  (五)纳税人既符合本文件规定减免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土两税”减免条件时,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项享受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多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作为整体不得重复享受,即不允许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房产税又享受亩均税收优惠政策。

  七、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确保专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莲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市经信局:牵头做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向市税务局提供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清册;

  市税务局:负责公布每年非工业行业的平均亩均税收及具体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市科技局:向市税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

  莲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负责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一票否决”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清册;

  其他未列明的部门和单位在税务部门提出协助或提供有关资料要求时,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予以配合。

  八、其他

  房产税减免按照“稳收入、调结构”的原则,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

  本方案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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