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7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18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我市无研究制定律师行业税收政策权。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78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04-18

您们提出的“关于研究制定我市律师行业税收政策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我市无研究制定律师行业税收政策权。

  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执行,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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